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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医院限制接诊人数、医闹如何界定?全国首部医疗法规进入终极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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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7 14:54: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医院限制接诊人数、医闹如何界定?全国首部医疗法规进入终极审议




编辑/李芳晨 中国医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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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近日提请广东省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据了解,该条例为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法规。在审议过程中,强制医师加入行业协会、医院可限制接诊人数等规定引起了广泛关注。






条例命名突破局限


在此之前,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对草案及草案修改一稿进行了审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向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等单位书面征求了意见,专门赴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专题立法调研活动,听取市、区人大代表和社区群众代表的意见,并召开多次座谈会,分别听取教科文卫工委、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专家、非公立医疗机构代表的意见。


此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草案修改一稿进行了研究修改,经深圳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二稿。


深圳市政府办公厅认为,立法初衷是制定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法规,若定位于“管理”过于局限,建议保留草案名称“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和国家卫计委也一直高度关注本条例的制定,在起草、修改调研过程中表示希望该条例能定位为地方性医疗基本法规,为国家基本医疗卫生法的制定提供地方经验。而草案修改二稿在恢复完善部分医疗改革内容之后,对相关内容重新进行了调整、编排并补充完善了其他内容,根据目前的内容和上述意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名称恢复为“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医改内容法定化


草案修改一稿删除了草案中分级诊疗预约挂号、急慢分诊、医师诊疗量限制等条款。二审中有委员提出,深圳是全国首批医改试点城市之一,在医改方面有不少亮点,应当把其中重要内容法定化。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研究认为,诸如分级诊疗基层首诊这样的改革制度,虽然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但由于不同层级医疗机构之间职能的科学划分、基层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配置以及医疗水平提高、分级诊疗的监督管理等工作不能一蹴而就,居民就医观念的改变也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发挥立法的引导作用。将重要的医改内容法定化,使之于法有据,可以为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加快推进改革的步伐。因此,草案修改二稿恢复了草案中的分级诊疗制度和医师诊疗量限制、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医疗服务信息化建设等内容


同时,草案修改二稿还增加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医疗技术创新等内容,并对恢复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例如:在分级诊疗制度中增加了对不同层级医疗机构职能的基本划分,并规定二、三级医院可以限制接诊非急诊、非转诊患者;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满足业务需求的业务用房、医疗设施设备和卫生技术人员,保障医务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相关福利待遇。


强制医师加入协会


草案规定了行业自律管理,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师入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者购买服务、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并规定在特区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深圳市医师协会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由于草案没有实行医师强制入会制度,将医师注册、备案权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下放给行业组织,缺少可操作性,因此草案修改一稿对草案进行了修改,维持现行管理体制,仍然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师执业注册与备案工作。同时考虑到草案对行业自律管理的核心内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者购买服务、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可以通过协议和行业协会章程确定,因此草案修改一稿取消了第六章。


二审后,深圳市政府办公厅提出,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部分政府职能将有序地向行业协会转移。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做好医疗卫生行业监管,部分审批事项可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自律管理。


对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研究认为,“小政府大社会”是社会治理改革的方向,行业协会是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重要社会组织,在完善社会治理模式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医疗行业作为比较特殊和重要的行业,可以借鉴律师、注册会计师、物业管理行业业必归会制度,强化行业协会的职能,保障医疗机构、医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草案修改二稿恢复了行业自律管理一章,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加入深圳市医师协会;规定了医师协会的法定职责,将医师执业注册、登记和备案职责交由深圳市医师协会负责;规定了深圳市医师协会的调查取证权利和备案义务等。


医闹如何界定


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彤说,虽然《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中已有关于维护医疗秩序的具体规定,但近年来深圳又出现了一些破坏医疗秩序的新行为、新情况。因此,结合深圳实际将严重扰乱医疗秩序、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此次“草案”予以列举,以便进一步明确法律底线,对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也为公安机关的执法提供明确依据。


这些行为主要有五种:
(一)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要挟医疗机构,实施敲诈勒索,或者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
(二)聚众闹事、围堵医疗机构,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执业场所;
(三)侮辱、威胁、恐吓、谩骂、伤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
(四)盗窃、抢夺、故意损毁、隐匿医疗机构的医疗设施及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
(五)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威胁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


此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审议过程中,深圳市政府办公厅来函提出,目前公安机关将医疗机构按照内保单位看待,没有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不利于预防和打击医闹、医暴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建议将医疗机构列入公共场所的范畴。“经研究,人大方面认为,医疗机构承担向非特定人群提供医疗服务的职能,其执业场所,公众可以自由出入,且人员密集,流动性大,可以按照公共场所管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任彤说。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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