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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山东:加强乡医队伍建设开展家庭医生契约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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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 18:00: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山东:加强乡医队伍建设开展家庭医生契约式服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今日下发《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1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山东将合理规划和调整乡村医生资源总量与配备标准,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准入退出制度,到2025年,全省80%的乡村医生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年龄、学历、执业资格结构更加合理,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农村需要的职业化乡村医生队伍。




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年满60周岁要及时退出

《意见》提出,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乡村医生资格审核,加强乡村医生的准入管理。同时,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予以清退。

对确因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造成村卫生室人员空缺的经济薄弱地区,允许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将具备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医学毕业生招用进村卫生室工作,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程序注册,报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同意、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后,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招用人员在乡镇卫生院相应专业人员管理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参加全国统一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对于5年注册期内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者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要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注销乡村医生执业资格。

在严格乡村医生准入的同时,也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要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因身体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及时办理退出手续;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不得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违法违纪或存在严重医德医风问题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吊销或暂扣其执业资格证书,不得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因故自行退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办理退出或注销执业资格手续。

如确因工作需要,返聘60周岁以上乡村医生的,各地应从严掌握、严格审核,签订返聘协议后到村卫生室继续执业,具体办法由市级卫生计生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乡村医生空缺的地区,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统一招用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补充到乡(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中。在新的乡村医生到岗之前,由乡镇卫生院选派人员履行乡村医生职责。

每年培训不少于2次实施乡村医生订单定向培养

未来,山东将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大力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不得以会代训。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开展网上远程培训。每年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

乡村医生每3年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1次,进修时间不少于1个月。培训资金由乡村医生服务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

同时,实施乡村医生订单定向培养。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在岗乡村医生年龄、学历、退出预期等因素,制定年度培养计划。订单定向培养的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录取后与县(市、区)有关部门签订培养与服务协议。订单定向培养的医学生在校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在医疗卫生支出中统筹落实。

探索推进契约式服务与农村居民签订服务协议

山东将探索推进契约式服务。立足基层实际,探索开展乡村医生与农村居民签约服务。由乡村医生、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服务收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市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承受能力、管理方式等因素确定。未签约的农村居民接受基本医疗服务时,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各县(市、区)要选择1-2个乡镇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展试点。

同时,建立乡村全科医生队伍。在岗乡村医生按照国家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统一安排,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者按照规定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相应专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

《意见》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基本药物制度补助、一般诊疗费等补偿政策。根据对乡村医生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在2014年和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服务范围、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给予定额绩效补助。定额补助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各项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收入水平。各地还要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保障乡村医生养老待遇,妥善解决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

《意见》要求,到2025年,全省80%的乡村医生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年龄、学历、执业资格结构更加合理,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农村需要的职业化乡村医生队伍。

在全省范围内基本实现紧密型乡(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逐步实现村卫生室建设标准化、服务规范化、运行信息化,全面开展家庭医生契约式服务,促进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均等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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