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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概念及医患关系的剖析(2)[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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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1 13:28: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医疗事故的概念及医患关系的剖析(2)

  (五)医用产品损害

  医用产品损害是指因医疗机构使用医用产品而导致了不良后果。在医疗过程中,经常需要使用植入人体内部的产品,常见的如骨折内固定材料,如果这类产品的质量、灭菌、生物活性等指标有缺陷,植人人体后就可导致不良的后果。

  (六)非医疗意外

  非医疗意外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或门诊诊疗)期间,由于非医疗活动即患者自己的行为或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良后果。如晚期癌症病人的自杀行为,这些非医疗意外的发生,并非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行为所引起,而是由于患者个人的行为或第三者引起。

  (七)疾病的自然转归

  疾病的自然转归,是指疾病经过治疗以后所达到的结果或指疾病自然发展的结果。在医疗实践中,某些疾病或疾病在某个阶段的治疗结果经常不为患者或患者的亲属所理解或接受,医务人员在整个医疗行为过程中均遵守诊疗规范,不存在任何过失。

  (八)非法行医行为

  非法行医行为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按照医师执业管理的规定,执业医师应当在规定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内执业。执业医师违反上

  (九)非人身损害纠纷

  所谓非人身损害纠纷是指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不是诊疗护理引起的不良后果,而是其他非诊疗护理而导致的侵权行为,如患者就诊时,医护人员态度生硬、收费不合理,医生违反保密义务,未经患者同意,在论文中提及患者的姓名和病情,泄露涉及患者隐私的信息,侵犯患者的隐私权,造成患者的名誉受损等等。

  医疗纠纷,涵盖了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和产品质量、疾病自然转归等,而医疗事故是主要构成部分。在许多的医疗事故中,对患者的人身损害的因素除了一些不可预见的医疗风险因素外,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仍为是主要因素。如何避免这些风险因素,关键还在医务人员。在现实医患关系中,患者由于对医学知识的缺乏,治疗方案完全由医生单方面制定和实施,患者仅仅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常常只是按医务人员的要求配合检查治疗,有时甚至处于意识不清、昏迷状态,连配合的能力都没有,任由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处理。所以,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的责任是非常重大的,任何轻微的疏忽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医疗损害结果,如何做到有责任心,避免疏忽,关键在于有无尽到注意义务。

  在临床医疗工作中,无论是手术、药物疗法,医疗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侵袭行为,基于保护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应做好知情同意。知情同意包含两个层面:第一是“知情”,即病患及其家属有了解病情的权利,医师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告知应作广义理解,除应当告知病患的病情外,还应当告知目前常用的治疗方法,和前沿实验性的、探索性的诊断治疗方法,以及采用不同治疗方法的疗效预测、并发症预测,各种治疗的费用预测,并以医师自己的经验,建议采用何种治疗方案等。知情同意的第二个层面是“同意”。同意是在告知的基础上,病患及其家属对疾病以及治疗有了充分了解后,作出适当的决定。只有取得患者的同意,才能使医疗行为正当化,才能减免医疗损害事件中医务人员的责任。

  附1 :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区别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医疗差错,从产生的原因区分,可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其中、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容易混淆,两者都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附2 :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区别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两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两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三、医患关系的定义

  医患关系是医务人员与病人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是医疗人际关系中的关键。著名医史学家西格里斯曾经说过:“每一个医学行动始终涉及两类当事人:医师和病员,或者更广泛地说,医学团体的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多方面的关系”。这段话精辟地阐明了整个医学最根本的东西是医师与病员的关系。现代医学的高度发展更加扩充了这一概念,“医”已由单纯医学团体扩展为参与医疗活动的医院全体职工;“患”也由单纯求医者扩展为与之相关的每一种社会关系。

  医患关系是指“医”与“患”之间的关系。“医”包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包括病人、病人的家属以及除家属以外的病人的监护人(有时称做“患者方面”)。此外,所称的“医”主要是指医疗单位及其医务工作者。不仅包括各级各类医院、乡镇卫生院、疗养院和门诊部,还包括各种诊所、卫生所、医务室等。医务工作者也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其中主要是指各级各科医生,由于医生的服务态度、技术水平、负责精神等方面因素引起的医疗纠纷最为常见。其次,常涉及医疗纠纷的是护士。她们负责治疗的具体操作和护理工作,如果粗心大意、操作失误、擅离职守也易导致医疗纠纷。此外,医疗单位的管理人员有时也会成为医疗纠纷的“肇事者”,常见的有管理工作未尽职尽责,使医疗环节脱档而给病人造成损害;或者医疗单位的领导瞎指挥,硬性要求主治医生使用或不使用某种药物及诊疗措施,导致不应有的危害后果。此外所称的“患”是指接受诊疗的病人。如果诊疗及护理过程没有导致病人死亡,就必须由病人本人提请医疗纠纷的处理。当然,按照法律的规定,病人可以委托家人、亲友、律师等人充当代理人,以病人的名义,具体实施解决医疗纠纷的工作。如果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死亡,那么他的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取代患者而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等都可以成为利害关系人。

  医患关系在医疗活动中由技术关系和非技术关系两大部分组成。非技术性关系是指求医过程中医务人员与病员的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关系,在医疗过程中对医疗效果有着无形的作用。技术性医患关系在医疗过程中以病人的诊治利益为准则,对医疗效果起着重要的作用。

  1、 医患关系的非技术方面

  医患关系的非技术方面,确定了医患关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方面。大多数病人对医院、对医生是否满意,并不在于他们能判断医生所给的诊断和治疗处置的优劣、医生手术操作的正确和熟练程度(事实上绝大部分病人都不是医学专家,对技术本身的评价是超出他们能力的),而在于医生是否耐心,是否认真,是否抱着深切的同情,是否尽了最大的努力做好诊治工作,简而言之,就是服务态度好不好,医德高不高。有时,病并没有治好,病人仍然很感谢、很满意;有时,病人死去了,家属亲友还真诚地感谢医务人员在救治过程中的良好服务,对医院仍很满意。当然,相反的情况也不少见,病虽然治好了,病人虽然出院了,但对医生、对医院还有一大堆不满意甚至是气愤。

  医患关系的态度和伦理方面,历来对于医疗效果有着巨大的作用。亲切、耐心、体贴、献身于救死扶伤的崇高的医生形象本身,对于患者就有很大的心理治疗作用,它给病人以信心、以希望、以积极的暗示作用,它改善病人对于疾病的消极心理,它增强病人同疾病作斗争的主观能动性,它引导病人对治疗过程的完善配合。尤其在现代,当心理社会因素在疾病的发生发展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医学转向“生物-心理-社会模式”的时代,医生能耐心地听取病人的种种诉说,医生能在更广泛的心理、社会方面给病人以帮助,就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在医院工作中,强调医患关系的服务态度和伦理道德方面,是非常正确、非常必要的。

  诚然,良好的医患关系,常常主要方面的责任在医生,因为病人是求医者,通常都是尊重医生的,愿意有一种好的医疗关系的。但是,从整个社会来说,也要注意宣传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体谅医院工作和医疗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的困难,积极和医院、医务人员合作。对于一些破坏正常医患关系的行为,干扰医疗过程正常进行的行为,以至无理取闹、殴打医务人员的行为,必须有强大的社会舆论予以谴责,并加以必要的法律制裁。

  2、医患关系的技术方面

  国际上广泛引用的对于医患关系模式的某些提法,可以认为是对于医患关系的技术方面的一种概括。它们描述在实际的医疗措施的决定和执行中,医生和病人的相互关系,各自采取的地位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主动性的大小又如何。

  (1)主动-被动型医患关系:医生是完全主动的,病人是完全被动的;医生的权威性不会受到病人的怀疑,病人不会提出任何异议。这种关系在生活中的原型犹如父母与婴儿,婴儿完全没有表达独立意志的可能性,一切听命于父母。这种医患关系见于昏迷的病人、休克的病人、全瘫的病人、严重损伤中的病人,他们已经失去了表达意见和主动性的任何可能,完全听命于医生是不可避免的,必要的。在精神分析治疗、催眠治疗中,也可以见到这种类型的医患关系。这种医患关系的要点和特征是:“为病人做什么”。

  (2)引导- 合作型医患关系:医生是主动的,病人也有一定的主动性。医生仍然是权威的,医生的意见将受到病人的尊重,但是,病人可以提出疑问,可以寻求解释。这种关系犹如父母与少年,少年有一定的理解力和主动性,但他们在各个方面远不如父母那样成熟、那样有力,因此,父母充当引导者,少年接受父母的引导。这种医患关系见于急性病人,他们是清醒的,但疾病较为重笃,为时也不久,他们对疾病的了解很少,要依靠医生的诊断和治疗,他们处在比较忠实地接受和执行医生劝告的地位,也是不可避免的,必要的。这种医患关系的要点和特征是:“告诉病人做什么”。

  (3)相互参与型医患关系:医生和病人都具有大体同等的主动性、同等的权力,相互依存,共同参与医疗的决定和实施。这种关系犹如成年人之间的相互关系,都成熟了,都懂得不少,都有决定权,都有主动性。这种医患关系见于多数慢性病人,他们不仅是清醒的,而且对诊断和治疗都有了解,甚至“久病成良医”,一个老病号在他所患的疾病上,也许比一个“初出茅庐”的医生还懂得多,在这种医患关系中,病人和医生一起商讨采取什么防治措施,共同做出决定,主要由病人自己进行治疗。由于慢性病例的防治常常要牵涉到生活习惯、生活方式、人际关系的改变和调整,这种相互参与地决定适宜的防治措施便变得十分必要。这种医患关系的要点和特征是:“帮助病人自疗”。

  四、医生和病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医生的权利和义务

  医学是技术与伦理的统一,医学的科学价值是建立在为患者服务这一伦理基础上的,离开了医学的伦理价值,其科学价值便失去了根基。因此,医疗活动的成功与否不仅取决于医学科学自身的发展水平,而且还与患者与医务人员的权利及义务、责任享有与履行有着密切的关系。明晰医患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

  1、 医生的权利

  在传统医学和医患关系中较为强调医生的权利。医生具有独立的、自主的权利,这是由医生职业的严肃性和医术的科学性决定的。在诊治过程中,采用什么治疗方法,用什么药物,需做什么检查,是否手术等等都是属于医生权利范围内的事,只能由医生自主决定。医生的这种权利不受外界干扰,即使是来自社会的或者政治原因的干预,医生有权根据患者疾病做出判断,排除其他非医学理由的种种影响。在特定情况下,医生还有特殊干涉的权利。当然这种权利不是任意行使的,只有当患者自主原则与生命价值原则、有利原则、无伤原则、社会公益原则发生矛盾时,医生才能使用这种权利。

  2、 医生的义务

  义务作为一种道德关系和道德要求普遍存在。它是人们内心的自我规约,是出自灵魂深处的“应当”。在医疗实践中,医生与患者作为医患关系中的两个不同角色,同样也承担着各自应尽的义务。医生的义务一直是医学伦理学研究的中心范畴,它指的是医生对患者、社会所负有的道德职责。这种义务是应该做的也是必须做的,是不以有无报偿为条件的。医生的义务来源于社会对医学的需要,决定于人类的健康需要,因此,医生的义务是社会分配的结果,是社会角色所致。无论何时,医生都应当把患者的健康需要摆在自己一切工作的首位;无论何时,抢救患者对每个医生来说都是至高无上的命令。医生的义务就是无条件的忠实于患者的利益,对患者健康负责,不能伤害患者。治病救人,解除病痛,挽救生命,不是医生对患者的恩赐,也不是医生对患者发的慈悲之心,而是医生不可推卸的义务。医生的义务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生必须承担诊治的义务,以其所掌握的全部医学知识和治疗手段,尽最大努力为患者治病,这是医疗职业特点所决定的。只要选择这一职业,医生就不能以任何政治的、社会的等非医疗理由来推托为患者治病的义务。

  (2)解除痛苦的义务,不仅仅是躯体上的,而是包括患者精神上的痛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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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2-11 20:47:17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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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2-12 16:34:24 | 只看该作者
谢谢童话老师,又学习了,还想请教童话老师,收藏和分享以后文章会存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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