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8月22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再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
草案对职业病、精神卫生、老年人健康管理以及公共卫生等热点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工作机制,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提高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和水平。用人单位应当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改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草案规定,国家发展精神卫生事业,建设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设立为公众提供公益服务的心理援助热线,加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治疗精神障碍。
老年人健康服务一直备受社会关注。草案规定,国家推动长期护理保障工作,鼓励发展长期护理保险,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的基本护理需求。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人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采取措施完善对老年人的健康服务,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
草案还规定,国家完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其经营活动持续符合国家对公共场所的卫生要求。
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
草案明确,国家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卫生服务资源,采取多种措施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整合区域内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因地制宜建立医疗联合体等协同联动的医疗服务合作机制。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制度。国家采取定向免费培养、对口支援、退休返聘等措施,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国家完善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的养老政策。
医疗卫生机构禁止出租医疗科室、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草案明确,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分配收益,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草案,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将承担法律责任,加大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分配收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来源:中国网 原标题: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医疗卫生机构禁止出租医疗科室,发展老年护理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