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本市养老机构提供社区居家照护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民福发〔2018〕28号 各区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福利中心、上海市众仁慈善服务中心: 为满足快速增长的老年人照护服务需求,增强社区老年人照护服务供给能力,发挥养老机构的专业优势,鼓励和引导养老机构向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社区居家照护服务,制定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本市养老机构提供社区居家照护服务的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2018年8月1日 关于鼓励和引导本市养老机构提供社区居家照护服务的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养老机构作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是本市养老服务体系中的重要支撑。随着老年人照护需求的快速增长,特别是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全面推进,老年照护专业资源短缺的矛盾日渐突出。鼓励和引导养老机构向老年人提供社区居家照护服务,可以充分整合老年照护资源,比较快地扩大老年照护供给能力,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照护需求。 二、主要原则 1.专业照护为根本 由养老机构中经过专业培训、有专业技能的服务人员,提供符合相关服务规范要求的护理项目,不鼓励养老机构上门提供家政类服务和利用养老机构设施场所为自理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服务。 2.居家上门照护为重点 发挥养老机构的专业优势,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场所)错位发展,提供以居家上门照护为主、在养老机构提供日间照护为辅的服务。 3.持续照护为导向 以老年人为核心,进一步整合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场所)、养老机构的专业资源,实现居家照护、社区照护和机构照护无缝对接,并与长期护理保险支付体系紧密衔接,让老年人不离开家就能够得到养老机构的专业照护。 4.就近服务为半径 以步行15分钟左右的路程为服务半径,就近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照护服务,不提倡跨区直接提供服务。 三、主要形式 1.“走出去”服务模式,即由养老机构派出养老护理员和其他专业服务人员,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居家上门服务; 2.“请进来”服务模式,即利用养老机构自身的设施和服务资源,通过日间照护的方式,提供助餐、助浴等服务; 3.“合作共建”服务模式,即养老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场所合作,依据双方合作协议,由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照护服务项目或进行委托管理。 四、条件要求 1.养老机构有能够满足提供社区居家照护服务的人员或场所; 2.获得二级及以上养老机构评定等级; 3.没有被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纳入严重失信名录; 4.提供本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清单项目和资金结算的,需为本市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 五、相关程序 1.由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机关对养老机构提供社区居家照护服务是否符合条件要求,如养老机构护理人员的数量、能力、设施、风险等进行评估,听取所在街镇政府的意见,同意增加业务(经营)范围; 2.由养老机构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增加业务(经营)范围和调整章程,增加社区居家照护服务的业务(经营)范围; 3.提供长护险服务清单项目的,须向医保部门申请定点机构和联网结算; 4.对符合条件开展社区居家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通过市和区民政局官网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作要求 1.放开市场。各区民政部门对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和经营性养老机构开展社区居家照护,要一视同仁,不能设置区别性规定,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照护服务的积极性,快速壮大社区居家照护专业力量,营造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携手发展的局面。 2.加强监管。各区民政部门要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管理的要求,对提供社区居家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诚信状况等进行监管,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推进行业自律。 3.做好服务。以老百姓满不满意为核心,切实提高养老机构提供社区居家照护的服务质量,并保证不降低养老机构老年人的服务质量、权益不受到侵害。各区民政部门要为养老机构排忧解难,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