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之声管理咨询学院

讲课录音分享视频分享区

【李冰】如何成为受尊重的管理者

护理资源下载

PPT课件资源

优质护理职业提升临床护理

管理群1:85933517护士长 群1:113865183

医护交流群:87220027加微信拉入VIP管理微信群

微信号:ZGHLZS- 01或15572600275

搜索
查看: 1849|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养老资讯] 南宁一医院护工被要求交17%收入,否则就打包走人!收钱单位却说…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4-5 23:37: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南宁一医院护工被要求交17%收入,否则就打包走人!收钱单位却说… 2018-04-04 南国早报

近日,在南宁市社会福利医院,护工被要求与一家生活服务公司签协议,要交17%收入,否则就打包走人。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1
护工被要求签订合作协议
公司称系管理所需

4月1日上午,南宁市社会福利医院的护工黄女士告诉南国早报记者,半个月前,被要求与广西新生活后勤服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以下简称新生活公司)签订《陪护人员合作协议》,如果不签的话就打包走人。
据了解,根据协议,新生活公司将收取护工的17%业务费用作为“介绍提成”,但护工和公司是业务合作关系,不存在任何劳动及劳务关系,护工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均与公司无关。

▲网络配图。

对此,新生活公司负责人称,护工和公司之间的选择是自由的,收取陪护收入的17%(2%为水电费、7%为需要交纳的税、8%为管理费),是因为公司要对陪护进行培训、管理,进行风险防控,需要投入和开支,所以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在医院里做护工,接受管理和约束也是有必要的。

2
医院:
护工若无有效管理容易出问题

4月2日,南宁市社会福利医院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他们有接到关于护工问题的投诉,由于院方并不方便介入患者和护工之间的事,所以只能建议患者更换护工,或是对护工进行劝导。

针对如何更好地管理护工的问题,院方也探讨过很多方法,这次与新生活公司签订陪护合作合同,是为了让该公司对护工进行有效管理。一个医院有那么多护工,需要接受组织管理,不接受管理就可能出现问题。

▲网络配图。

记者了解到,在南宁市其他一些医院,护工也需要跟相关公司签订协议。比如在广西江滨医院,早在2012年,医院为了对护工实行规范化管理,就成立了护工管理办公室,并引进一家规模较大的家政公司对护工开展培训和管理。

3
患者家属:
公司收了费就不应该无责

4月1日中午,记者看到,有的护工已经将打包好的行李装上一辆面包车,离开了医院。

这里的护工大多数是女性,他们的收入有的按天算,有的按月算。陪护看护的病人多收入就多,有的护工一天照顾4个老人,每个老人的家属支付60元,陪护一天可收入240元。

▲一名护工不愿意签协议,打包离开医院。

对于公司介入陪护业务一事,有病人家属表示认可,他们认为这样会让陪护行业越来越规范,让护工接受约束和监督,更有助于陪护行业的管理和发展。

但对于协议中的责任条款,一些家属认为不合理。他们认为,出了事公司不用负责,全部由护工担责,这样并不利于维护病人的利益。


新闻多看点
记者看到,在空白协议上护工支付给公司的“介绍提成”一栏没有明确写是多少。签订了协议的护工,得到一张新生活公司陪护中心的陪护许可证,上面有编号和姓名,工作时挂在身上。

南国法援公益律师刘凯中表示,单从这份协议来看,它的性质是中介经纪服务,介绍业务收取介绍费和提成,这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可以的。一般情况下,公司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如果没有损害相关人员的利益,没有明显、故意的过错,收取一定的中介费没有太大的问题。

不过公司在没有提供中介服务的情况下,就强制护工签订协议,向护工收取一定费用,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马上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 - 小黑屋 - Archiver - 护理之声--医疗护理职业交流中心—广西护理之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12-2015   护理之声(http://www.zghlzs.com)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若有转载或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快处理 E-mail: zhonggo123@163.com

本网名称及标识均在国家版权商标部门注册,原创图文保护知识产权

举报电话:李老师 15802485829 微信: lizanw20

QQ号客服:63449363 雨蓓老师 370294532 程老师

Powered by Discuz! X3.2   技术支持:护理之声   桂ICP备18012132号-1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