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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资讯] 养老机构各项合同协议如何管理?︳附:合同资料借阅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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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3 10:12: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养老机构各项合同协议如何管理?︳附:合同资料借阅登记表



为了提高机构的管理水平,维护机构的合法权益和信誉,杜绝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机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一)本制度中的合同指机构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战略合作协议等。
(二)本机构对外签订的一切合同,必须严谨慎重,做到权责清晰、语言准确、资料完备、程序合法,不得损害机构的经济利益。
(三)本机构所有合同的签订需按规定的程序审核、修订、并经院长审批后签字,或由被授权的人员审批后签字,方能对外签订。
(四)机构所有拟订、审核、签订、执行和管理合同的行为,均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合同的拟订
(一)对外合作中需要由机构拟定合同的,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双方谈判的具体内容,结合机构利益,拟定合同初稿。
(二)合同初稿中应当包含下列事项:
1.合同编号
2.合同的当事人,即合同的甲乙双方;
3.合作事项、内容;
4.合同标的,包含合作双方分别需要向对方交付的产品、资料等有形财产,商标、品牌等无形财产,劳务和工作成果等。
5.合同价款、付款方式;
6.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违约责任;
8.合同解除与终止;
9.争议解决
(三)项目负责人拟定合同初稿后,根据实际情况联系聘请法律顾问,法律顾问负责对合同审核把关,提出修改意见,项目负责人针对合同进行修改完善报上级领导审核。
(四)合同审核的内容:
1.审查合同是否遵循了“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
2.审查合同是否具备“名称、标的、项目内容、质量要求、价款或酬金、付款方式、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基本合同要素;
3.合同标的数量是否准确、计量单位是否存在歧义,验收的质量标准是否明确、价款是否清楚,合同履行地点要完整到省、市、街道和门牌;
4.审查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是否清楚、规范、平等、是否符合逻辑、是否存在模棱两可表述含糊、前后矛盾的情况;
5.审查合同是否符合机构的政策、制度和经济利益;

第三条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一)项目负责人负责合同的签订事项,负责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各方面审查、合同签订后的部门衔接和配合。
(二)所有项目签订合同,必须使用经过上述程序拟定、审核、核定之后确定的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应当条款齐全,要素明确无误,格式规范,除即时清结的业务外,一律采用书面合同形式,以利于合同的约束和执行。
(三)合同签订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对项目合作方的资质进行审查,要求对方出具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资质证书,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审查对方承办人员的代理权资格及代理权限,对不具备资格的承办人,不得认可其在合同上的签字、盖章。对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资质证书、授权书等文件要作为合同附件备案。
(四)代理人被授权委托的管理
1.代理人必须在取得“法人授权委托书”后,方可在授权范围内,以法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2.凡法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应具备“合同法”及有关法律的知识,经资格审查后,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授权委托书。
3.凡超越代理权限或未经授权,私自以法人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行为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机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法人委托书分为期限性授权和一次性授权,期限性授权的期限最多为一年;一次性授权在合同签订后,委托书即自动失效。
(五)合同金额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结算付款时,除双方事先有特殊书面约定可支付现金外,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六)对外签订的一切合同,都必须向机构财务部和综合行政部备案。合同签订后两日内应将合同原件一份报财务部备案,未经财务部备案,有关该合同的经济支出,财务部有权拒绝付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另外一份合同提交综合行政部存档。
(七)合同文本应一式四份,两份正本,两份副本,契约双方各执两份。本机构的两份,财务、综合行政部各一份,以作备案(根据情况而定)。
(八) 项目负责人负责跟踪合同的执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额、产品要求等内容执行。根据机构实际情况,如需要转交其他部门执行的,按照程序进行项目交接,变更项目负责人执行合同。
(九) 项目负责人在跟踪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发现存在影响合同顺利执行的情况,或者遇到不可抗力及其他原因,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在事由发生的第一时间内征求律师的意见,并经本项目的部门主管、机构院长审核后,向对方提出应对方案,情况严重的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并及时通报合同关联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

第四条合同的管理
(一)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合同档案,应填写《借阅合同档案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借阅合同,更不得将合同携带出公司,合同借阅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天。
(二)综合行政部负责档案管理人员凭已批准的《借阅合同档案申请单》方可借出,并且要实施借阅登记工作。
(三)档案管理人员要经常整理合同档案,以便于相关部门人员查询借阅。
第五条其他规定
(一)由于档案管理人员的失职或借阅人员造成合同丢失或损坏或机密外泄,机构将予以严肃处理:乐捐、降级、调离岗位、辞退等。
(二) 因审核人员、项目负责人的过失,使签订的合同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损失的情况承担责任,由机构根据具体事件的情况处理。
第六条本规定由综合行政部负责制定和解释,报院长、上级管理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修改亦同。

附件:合同资料借阅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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