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卫生院处方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实行)》,制定我院《处方管理制度》。本院处方的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必须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一、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由院长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或印模留样于药房备案。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其处方权被取消。 二、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三、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四、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别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 五、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前记:包括本院名陈、费别、处方编号、患者姓名、年龄、门诊或住院号、科别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 (2)正文:以Rp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人员签名。 六、处方为四色格式:麻醉药品处方为淡红色、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为绿色、普通处方为白色。并在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七、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处方自己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不得使用假药名缩写或写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4)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 (5)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徐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6)为便于药学专业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7)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8)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八、药品名称以《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名称》或经批准的专利药品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中成药书写应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九、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做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进行用药交代与指导。 十一、处方应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院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XXX卫生院 2012-1-1
卫生院处方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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