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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中国医院协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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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5 11:39: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医院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医院协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时间:2022-03-31            浏览量:438      分享:


医协会函〔2022〕9号
各分支机构、主办期刊社、各部室:
《中国医院协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12月28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医院协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医院协会
                    2022年3月24日


附件
中国医院协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12月28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进一步规范中国医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工作,提升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及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在职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行业发展和职业需求,结合所从事专业领域的特点,巩固完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接受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终身教育制度。继续医学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围绕健康中国和创新型国家建设、乡村振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传染病防控或突发应急事件等重点工作开展。
第三条 协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协会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协会及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重要培训活动和大型学术会议应列入协会年度继续医学教育计划,申请国家级或协会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协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工作归口协会培训部,接受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协会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主办期刊均应遵照执行本办法,并指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与协会培训部对口联系,落实项目计划、申报、执行、总结、学分申领等工作。
第六条 协会业务部门、分支机构主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财务收支核算归口协会财务部,所有财务收支须纳入协会法定账户统一核算,经费使用和管理按照协会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协会倡导相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主办期刊联合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联合主办的项目由第一主办单位负责项目申报、财务收支核算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申领等工作。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八条 协会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主办期刊应做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需求调查,依照业务范围有序开展项目申报工作。项目内容和形式的设计须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坚持公益性、倡导创新性,保证学术质量和水平。鼓励申报面向县乡基层、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九条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申报下一年度项目的时间一般为七月至九月,备案项目申报时间一般截至下一年度一月。协会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申报下一年度第一批项目的时间一般为十一月至十二月,申报第二批补充项目的时间一般为下一年度五月至六月。协会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主办期刊应根据每年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协会培训部。
第十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材料统一汇总到协会培训部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应修改后再上报。未在规定期限内修回或修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不予上报。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协会组织学术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未通过的项目不予上报,评审通过的项目提交协会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上报。
第十一条 由同一申办单位或同一项目负责人申报的内容高度相似的项目,不能同时申报同年度的国家级和协会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四章 执行管理
第十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执行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凡涉及协会多项业务范围且有必要开展的项目,主办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分支机构和主办期刊沟通协调,协商一致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执行落实“谁申报、谁主办、谁负责”的主体责任。由协会业务部门、分支机构主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在活动举办1个月前将项目方案、通知、日程、财务预算等材料报协会审批。如因故发生举办时间、举办地、课程总学时等信息变更,须同时提交说明。有合作单位的项目,主办单位应认真审核其资质,并将资质证明、合作协议等支持材料一并报批。协会有关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特别是对意识形态、涉密有关问题、项目支持情况、费用使用计划等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在活动举办至少2周前将通知、日程等有关资料按规定报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自觉接受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监管。
第十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活动举办时,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等项目信息。授课教师、授课内容和课程总学时等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调整的,变动范围应控制在30%以内。活动举办期间,主办单位应负责落实学术内容安排,收集学员的评价和反馈,明确纪律,加强考核。
十六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要妥善保留项目筹备、执行过程中的通知、日程、授课资料、教师及学员通讯录、项目评估记录和学员考核记录等有关文档,至少存档3年备查。项目涉及的授课资料版权原则上归协会所有。
第十七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如因特殊原因取消,须提前报协会培训部备案,说明取消原因。无特殊原因未在当年执行获批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则根据未执行项目数量相应减少主办单位下次新申报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数量。如无特殊原因连续2年未执行获批的协会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则取消该项目负责人下一年度申报协会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
第五章 学分管理
第十八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发布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关于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全面启用电子学分证书的通知》执行。其中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统一使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监制的电子学分证书,协会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统一使用中国医院协会监制的学分证书。
第十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需在项目活动结束后2周内,向培训部提交正式通知、举办地备案表等支持文件,并报送项目执行情况表(附件1)、学员通讯录(附件2)、会议日程(附件3)、教材使用情况表(附件4)等材料,审核通过后发放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经批准更改举办时间、举办地、课程总学时等信息的项目,需同时提交变更说明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为每半天(不少于3学时)授予1学分,协会级项目为每1天(不少于6学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总分不得超过10分。主办单位应认真做好学术活动现场的学员管理工作和学分证书申领登记工作,保证学员修满所需学时,且证书发放数与学术活动实际人数相符。
第二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不收费,主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收取或变相收取学分证书费用。
第六章 评估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协会培训部负责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现场检查和评估。对所有项目计划变更情况、学分授予情况、资料备案情况等进行日常监督。每年度抽查部分项目的现场执行情况,抽查项目数不低于当年举办项目总数的10%。收集举办项目所在地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要求,指导主办单位开展项目评估工作,汇总上报评估结果。项目申报、执行情况及评估结果将作为主办单位年度考核的依据。
二十三协会建立由财务部、合规部和分支机构管理部等共同参与的联动审查机制,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财务收支核算等进行抽查。
二十四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如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视情况给予批评、书面警告、通报、责令整改等处罚,并追究主办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医院协会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试行。

  附件1:中国医院协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表

  附件2:中国医院协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员通讯录

  附件3:中国医院协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会议日程

  附件4:中国医院协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教材使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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