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定義
護理的定義 護理包括對所有年齡段,家庭,群體和社區的個人,無論病情好壞,在所有情況下的自主和協作式護理。護理包括促進健康,預防疾病以及照顧生病,殘障和垂死的人。倡導,促進安全環境,研究,參與製定衛生政策以及參與患者和衛生系統管理以及教育也是關鍵的護理角色。(ICN,2002年) 長定義 護理是衛生保健系統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涵蓋了在所有衛生保健和其他社區環境中促進健康,預防疾病以及對各個年齡段的身體,精神和殘障人士的護理。在這種廣泛的衛生保健中,護士,個人和家庭特別關注的現像是“對實際或潛在健康問題的反應”(ANA,1980,P.9)。這些人類反應的範圍廣泛,從恢復健康反應到個別疾病發作,再到製定促進人口長期健康的政策。 護士照料病人(無論病態或健康狀況)的獨特功能是評估他們對健康狀況的反應,並幫助他們進行那些有助於健康或康復或尊嚴死亡的活動,如果他們願意的話,他們將獨自執行必要的力量,意誌或知識,並以此方式幫助他們盡快獲得充分的部分獨立性(Henderson,1977,第4頁)。在整個衛生保健環境中,護士與其他衛生專業人員以及公共部門其他部門的人員共享計劃,實施和評估的職能,以確保衛生系統有足夠的能力促進健康,預防疾病以及照料疾病和殘障人士。(ICN,1987年) 護士的定義 護士是指已完成基本的,全面的護理教育計劃的人,並由相應的監管機構授權在其所在國家/地區進行護理。基礎護理教育是一項正式認可的研究計劃,為行為,生命和護理科學領域的護理,普通護理,領導角色以及專科或高級護理實踐的基礎教育提供了廣泛而堅實的基礎。準備好並授權護士(1)從事護理實踐的一般範圍,包括促進健康,預防疾病以及對各個年齡段的身體疾病,精神疾病和殘疾人士的護理以及所有醫療保健和其他社區設置;(二)開展保健教學;(3)作為醫療團隊的成員充分參與;(四)監督和培訓護理保健輔助人員;(五)參與研究。(ICN,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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