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
2016-10-13发布 2017-05-0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中国社会福利协会、北京市老龄办。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建良、甄炳亮、马凤领、冯晓丽、雷洋、王习宇、刘俊玲、陈锦山、李明杰、杨德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的总则、基本服务和适宜服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机构中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4934食(饮)具卫生消毒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communityday-carecentersfortheelderly
日间照料中心day-carecenters
为社区内自理老年人、半自理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文化、休闲娱乐、教育咨询等日间服务的养老服务设施。
注:改写建标143-2010第一章总则第三条
4 总则
4.1应具有相对独立、固定、专用的场所,保证服务活动环境的安全、整洁、卫生。除卫生间、备餐间、浴室外,其他功能区可一区多用,即可换用、兼用。
4.2应定期检查设施设备的安全性,保证完好并能正常使用。
4.3应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日常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等。
4.4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
——老年人意外伤害应急预案;
——老年人突发疾病应急预案;
——火灾应急预案。
4.5应建立服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老年人基本信息登记表(参见附录A);
——日间照料中心服务申请表(参见附录B);
——日间照料中心每日老年人出入登记表(参见附录C);
——老年人当日状况记录表(参见附录D)。
4.6当老年人身体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告知紧急联系人并联系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并如实记录。
4.7 应尊重老年人的民族习俗、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
4.8应保护老年人隐私,对老年人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老年人基本信息登记表”应保留至服务协议终止后三年。当服务中有可能暴露老年人隐私时,应有遮挡并提供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
5 基本服务
5.1 就餐服务
5.5.1 应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在日间照料中心就餐的服务,并为其合理安排就餐位。餐具应符合GB14934要求,餐具、餐巾纸应放置在老年人易于取用的位置。
5.1.2 所提供饮食应符合老年人健康、营养需求,食谱应提前公布。
5.1.3 应在老年人就餐完毕后及时打扫就餐区、清理餐具,保证环境整洁、卫生。
5.2 精神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5.2.1 精神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宜包括阅览、绘画、书法、上网、棋牌、健身、游戏、手工制作等内容。
5.2.2 提供服务时,如老年人有需要,宜组织专业人员给予适当指导、帮助。
5.3 午间休息服务
5.3.1 应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在日间照料中心午间休息的服务,并为其合理安排休息位。
5.3.2 休息位应摆放有序,避免老年人发生磕碰或摔倒。
5.3.3 提供午间休息服务时,应根据气候提供午休所需棉被、毛毯等;保持休息区内良好通风,注意遮阳,防眩光。
5.4 协助如厕服务
5.4.1 应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协助如厕服务,根据老年人生活能力自理程度采取轮椅推行或搀扶的服务方式。
5.4.2 应及时打扫清理卫生间,保证干净整洁,地面无水渍。
5.4.3 卫生纸应放在老年人易于取用的位置。
6 适宜服务
6.1 个人照护服务
6.1.1 个人照护服务宜包括助浴、理发、衣物洗涤、提示或协助老年人按时服用自带药品、测量血压、血糖及体温等内容。
6.1.2 助浴服务包括上门助浴和外出助浴。提供助浴服务时宜注意:
——设备的安全性,助浴前进行安全提示;地面防滑,及时清理积水;
——上门助浴时宜根据四季气候状况和老年人居住条件,注意防寒保暖、防暑降温及浴室内通风;
——外出助浴宜选择有资质的公共洗浴场所或有公用沐浴设施的养老机构;
——助浴过程中宜有家属或其他监护人在场;
——服务人员宜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关知识及技能。
6.1.3 理发服务宜由专业人员提供。
6.1.4 衣物洗涤服务宜包括洗涤、烘干、熨烫等内容。提供衣物洗涤服务时宜注意:
——衣物分类洗涤;
——洗涤前检查被洗衣物的性状并告知老年人或家属。
6.1.5 提示或协助老年人按时服用自带药品后,注意记录老年人用药时间及用药后的反应,如发现异常及时告知紧急联系人并联系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6.1.6 提供测量血压、血糖及体温等服务时,按照医疗卫生部门相关规定操作。
6.2 助餐服务
6.2.1 助餐服务宜包括上门送餐、上门做饭等内容。提供助餐服务时宜注意:
——食品安全、卫生;
——食品符合老年人健康饮食的特点;
——上门送餐、上门做饭的服务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
6.2.2 提供上门送餐服务时宜及时、准确;送餐工具清洁、卫生、密闭、保温。
6.2.3 提供上门做饭服务的人员宜经过专业培训。
6.3 教育咨询服务
6.3.1 教育咨询服务宜包括老年营养、保健养生、常见疾病预防、康复、法律、安全教育等内容。宜采取老年人易于接受的形式,如知识讲座、面对面解答、表演、观看影视资料等。
6.3.2 教育咨询服务宜由各领域的专业人员提供。
6.4 心理慰藉服务
6.4.1 心理慰藉服务宜包括沟通、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内容。
6.4.2 心理慰藉服务宜由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提供。
6.5 保健康复服务
6.5.1 保健康复服务宜包括按摩、肌力训练、中医传统保健等内容。
6.5.2 保健康复服务宜由专业人员提供。
6.6 其他服务
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老年人需求提供相应的服务。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