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出台的意义
为贯彻《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消毒技术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受国家卫生计生委政策法规司委托,我中心承担了《皮肤消毒剂卫生要求》(GB 27951-2011)的研制起草工作。本标准的颁布实施填补了国内空白,为皮肤消毒剂的监督管理、企业生产和规范使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疾病预防、感染控制以及皮肤消毒剂的使用管理发挥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直接的经济效益。
随着行政许可的改变,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不利于皮肤消毒剂的研发与利用,微生物杀灭效果评价指标确定有待规范,与其它已颁布相关标准需进一步统一。故修订GB27951-2011《皮肤消毒剂卫生要求》标准内容非常必要和迫切,新修订的标准更有利于皮肤消毒剂的生产、使用、监督管理。
二、相关的背景情况
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以及美国医疗器械促进协会等国际标准组织颁布的消毒标准中未发现有关用于皮肤消毒的消毒剂标准,检索到EN12054《化学消毒剂与防腐剂-定量悬液杀菌试验方法与要求(用于人类医学卫生与外科擦手)》、EN1500《化学消毒剂与防腐剂-卫生擦手试验方法与要求》等。
多种消毒剂可以用于皮肤消毒,要统一到一个标准上来首先解决的问题是应用安全,要规定各类原料的限量,确保毒、副作用降到最小;其次根据消毒剂作用不同、被消毒的部位不同以及各种影响因素的不同合理评价皮肤消毒剂的效果;最后用于皮肤消毒的消毒剂标准指导临床和各使用单位合理、正确运用该类消毒剂,减少错误使用现象的发生,防止消毒失败,控制感染传播。本标准实施以来,需要解决国内其它已颁布实施的相关标准微生物杀灭效果评价指标统一等问题。
自2013年以来,消毒剂的行政许可权力下放,一些新的政策法规不断实施,原有的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的要求,亟需修订。
三、重要指标的制定依据
本标准主要参考原卫生部2002年版《消毒技术规范》、国卫监督发〔2014〕36号《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GB/T 601《化学试剂滴定分析用标准溶液制备》、GB/T 6680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26367《胍类消毒剂卫生标准》、GB 26368《含碘消毒剂卫生标准》、GB 26369《季铵盐类消毒剂卫生标准》、GB27947-2011《酚类消毒剂卫生要求》、GB 26371《过氧化物类消毒剂卫生标准》、GB 26373《乙醇消毒剂卫生标准》、GB 28234《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安全与卫生标准》、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版《化妆品技术安全规范》、GB/T XXX《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卫法监发[2003]214号《卫生部关于发布皮肤粘膜消毒剂中部分成分限量值规定的通知》、原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BS EN 1500:2013 Chemical disinfectants and antiseptics Hygienic handrub Test method and requirements (phase 2/step 2)、BS EN 1499:2013 Chemical disinfectants and antiseptics Hygienic handwash Test method and requirements (phase 2/step 2),在GB 27951-2011《皮肤消毒剂卫生要求》基础上,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补充。
本标准主要规定了皮肤消毒剂的原料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使用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完整皮肤和破损皮肤消毒的消毒剂。
(一)术语和定义。本标准规定了“皮肤消毒”和“皮肤消毒剂”、“完整皮肤”和“破损皮肤”的定义。根据标准评审会专家组的意见,将“皮肤消毒”的定义由“杀灭人体皮肤上的致病性微生物,并达到消毒要求”改为“杀灭人体皮肤上的病原微生物,并达到消毒要求”,将“完整皮肤”的定义由“消毒部位正常无损伤的皮肤”改为“人体表面无损伤的皮肤”。
(二)原料要求。本标准规定了皮肤消毒剂的主要生产原料和生产用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消毒产品相关标准的要求。此处参考依据采纳了标准评审会专家组的意见。在上一版中,此项列于技术要求中,此次修订将其单独列出。
(三)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皮肤消毒剂的感官性状、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安全性要求。5.4安全性要求主要参考国卫监督发〔2014〕36号《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与上一版相比,将产品质量要求修订为技术要求;删除、感官性状中“无异味”表述;将“消毒剂分类”、“有效成分与杂质限量”部分移出,并增加“破损皮肤的消毒剂还应符合出厂要求”的表述;微生物污染指标明确相关致病菌,统一完整皮肤消毒剂和破损皮肤消毒剂要求;对使用中皮肤消毒剂的要求做修改(菌落总数改为≤100CFU/mL(g),删除“开封后使用中的消毒剂感官性状、有效成分含量、pH 等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等表述,并增加“怀疑感染与皮肤消毒剂有关时,应进行目标微生物检验,并不得检出。”;杀微生物指标明确标准菌株编号,增加载体定量杀菌试验、皮肤现场试验术前皮肤消毒残留菌数要求;5.4安全性要求增加“依据产品说明书按原液或使用浓度的5倍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述,将毒理学指标中“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改为“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或急性吸入毒性试验”,删除一次完整皮肤刺激试验、破损皮肤刺激试验、皮肤变态试验。
(四)检验方法。本标准规定了皮肤消毒剂的感官性状检查、理化指标的测定、微生物污染鉴定、杀灭微生物试验、毒理学试验的测试方法。主要参考原卫生部2002年版《消毒技术规范》、GB/T 601《化学试剂滴定分析用标准溶液制备》、GB/T 6680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 26367《胍类消毒剂卫生标准》、GB 26368《含碘消毒剂卫生标准》、GB 26369《季铵盐类消毒剂卫生标准》、GB 26371《过氧化物类消毒剂卫生标准》、GB 26373《乙醇消毒剂卫生标准》、GB27947-2011《酚类消毒剂卫生要求》、GB 28234《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安全与卫生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版《化妆品技术安全规范》。与上一版相比,有效成分含量引用标准增加GB 26367《胍类消毒剂卫生标准》、GB 26368《含碘消毒剂卫生标准》、GB 26369《季铵盐类消毒剂卫生标准》、GB 26371《过氧化物类消毒剂卫生标准》、GB 26373《乙醇消毒剂卫生标准》、GB27947-2011《酚类消毒剂卫生要求》、GB 28234《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安全与卫生标准》,铅、汞、砷限量测定引用标准由原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规范》更改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版《化妆品技术安全规范》,微生物污染鉴定部分删除“无菌检验”字段。
(五)使用方法。本标准规定了完整皮肤消毒、破损皮肤消毒、注射或穿刺部位皮肤消毒的消毒剂使用方法。主要参考GB 26367《胍类消毒剂卫生标准》、GB 26368《含碘消毒剂卫生标准》、GB 26369《季铵盐类消毒剂卫生标准》、GB 26371《过氧化物类消毒剂卫生标准》、GB 26373《乙醇消毒剂卫生标准》、GB27947-2011《酚类消毒剂卫生要求》、GB 28234《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安全与卫生标准》。
(六)标识、标签和说明书。本标准规定了皮肤消毒剂标识应当符合的要求。主要参考原卫生部《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卫法监发[2003]214号《卫生部关于发布皮肤粘膜消毒剂中部分成分限量值规定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版《化妆品技术安全规范》、原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与上一版相比,此部分合并了标签和说明书、使用注意事项两部分,将理化指标中“有效成分与杂质限量”相关表述列入该部分,并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版《化妆品技术安全规范》将汞、铅、砷限量由<1 mg/L、<40 mg/L和<10 mg/L调整为≤1 mg/L、≤10 mg/L和≤2 mg/L。
(七)注意事项。
避光、密封、防潮,置于室温、干燥处保存;避免与拮抗药物同用;过敏者慎用;外用消毒剂,不得口服,置于儿童不易触及处;使用碘酊消毒后,应脱碘;储存应符合GB15603的要求,易燃者,远离火源;有效期内使用。与制定版相同。
(八)附录。本标准设定规范性附录,涉及细菌总数的测定、霉菌和酵母菌的检测方法、致病菌的检测方法、常用皮肤消毒剂推荐使用剂量,供参考使用。主要参照原卫生部2002年版《消毒技术规范》等编写、GB 26373-2010《乙醇消毒剂卫生标准》、GB 26368-2010《含碘消毒剂卫生标准》、GB 26367-2010《胍类消毒剂卫生标准》、GB 26369-2010《季铵盐类消毒剂卫生标准》、GB26371-2010《过氧化物类消毒剂卫生标准》、GB27947-2011《酚类消毒剂卫生要求》、GB28234-2011《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安全与卫生标准》。与上一版相比,附录A中稀释液由生理盐水改为TPS,“取消毒液1.0mL,加入到9.0mL含相应中和剂的无菌生理盐水中”表述改为“取消毒剂5.0mL(g),加入到45.0mL含相应中和剂的无菌TPS中”,删除“A.3.4无菌检验部分”;增加附录B常用皮肤消毒剂推荐使用剂量。
四、征求意见情况
《皮肤消毒剂通用要求》征求意见稿完成后,为广泛听取意见,充实和完善标准内容,在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等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发函征求意见45份,回函45份,收到意见和建议100条,其中采纳92条、部分采纳8条,无根本分歧。标准评审会专家组提出意见5条,全部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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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951—xxxx file:///C:/Users/apple/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3.gif代替GB 27951-2011 | |
皮肤消毒剂通用要求 General hygiene requirements for disinfectant of skin file:///C:/Users/apple/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4.giffile:///C:/Users/apple/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5.gif报批稿 | | |
XXXX - XX - XX发布file:///C:/Users/apple/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6.gi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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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27951-2011《皮肤消毒剂卫生要求》
本标准与GB 27951-2011比较,主要技术性变化如下:
——对引用标准的版本进行了更新
——增加引用标准
——对部分条款重新整合、排序(原料要求列于技术要求之外;消毒剂分类列入附录B中;理化指标中“有效成分与杂质限量”相关表述列入标识部分)
——修订皮肤消毒、完整皮肤的定义
——修订产品质量要求为技术要求;
——修订技术指标(感官性状中删除“无异味”表述;微生物污染指标明确相关致病菌,统一完整皮肤消毒剂和破损皮肤消毒剂要求,增加“破损皮肤的消毒剂还应符合出厂要求”表述;使用中皮肤消毒剂的菌落总数改为≤100 CFU/mL(g),删除“开封后使用中的消毒剂感官性状、有效成分含量、pH 等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等表述,增加“怀疑感染与皮肤消毒剂有关时,应进行目标微生物检验,并不得检出”的表述;增加杀微生物指标明确标准菌株编号、载体定量杀菌试验要求;5.4安全性要求增加“依据产品说明书按原液或使用浓度的5倍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述,将毒理学指标中“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改为“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或急性吸入毒性试验”,删除一次完整皮肤刺激试验、破损皮肤刺激试验、皮肤变态试验;调整汞、铅、砷限量)
——修订部分检验方法(有效成分含量增加引用标准;铅、汞、砷限量测定更改引用标准;微生物污染鉴定删除无菌检验)
——附录A中方法做部分修订(稀释液由生理盐水改为TPS,“取消毒液1.0 mL,加入到9.0 mL含相应中和剂的无菌生理盐水中”改为“取消毒剂5.0 mL(g),加入到45.0 mL含相应中和剂的无菌TPS中”;删除“A.3.4无菌检验部分”)
——增加附录B 常用皮肤消毒剂推荐使用剂量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树玉、孙启华、张流波、温宪芹、孙文魁、杨 彬、赵克义、李 涛、李 炎、朱汉全、吴 刚、刘 峰、刘文杰、徐 燕、朱子犁、鲁 飞、陈 璐、王金强、孙文胜
皮肤消毒剂通用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皮肤消毒剂的术语和定义、原料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方法、使用方法及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完整皮肤和破损皮肤消毒的消毒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01 化学试剂滴定分析用标准溶液制备
GB/T 6680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 26367胍类消毒剂卫生标准
GB 26368含碘消毒剂卫生标准
GB 26369季铵盐类消毒剂卫生标准
GB 26371过氧化物类消毒剂卫生标准
GB 26373乙醇消毒剂卫生标准
GB 27947 酚类消毒剂卫生要求
GB 28234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安全与卫生标准
GB/T XXX《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
《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 国家药典委员会
《化妆品技术安全规范》(2015年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卫法监发[2003]214号 卫生部关于发布皮肤粘膜消毒剂中部分成分限量值规定的通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皮肤消毒 skin disinfection
杀灭人体皮肤上的病原微生物,并达到消毒要求。
3.2皮肤消毒剂 skin antiseptic agent
用于人体皮肤消毒的制剂。
3.3完整皮肤 intact skin
人体表面无损伤的皮肤。
3.4 破损皮肤 damaged skin
人体表面有损伤的皮肤。
4原料要求
4.1 原料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消毒产品相关标准。
4.2 生产用水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纯化水的要求。
5 技术要求
5.1感官性状
消毒剂应均匀不分层,无沉淀和悬浮物。
5.2 理化指标
5.2.1 有效成分
有效成分含量应符合国家及产品质量的相关标准;应控制在标示值±10%内。
5.2.2 pH值
应符合国家及产品质量的相关标准,应控制在标示值±1内。
5.2.3稳定性
出厂产品的有效期≥12个月。
5.3. 微生物指标
5.3.1 微生物污染指标
5.3.1.1完整包装产品菌落总数≤10 CFU/mL(g),霉菌和酵母菌≤10 CFU/mL(g),不得检出致病菌(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
5.3.1.2使用中皮肤消毒剂菌落总数≤100 CFU/mL(g),霉菌和酵母菌≤10 CFU/mL(g),不得检出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怀疑感染与皮肤消毒剂有关时,应进行目标微生物检验,并不得检出。
5.3.2杀灭微生物指标
依据产品说明书按最低使用浓度和最短作用时间设计微生物杀灭试验,结果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杀灭微生物指标
项目 | 指 标 |
作用时间(min)a | 悬液定量杀灭对数值 | 载体定量杀灭对数值 |
金黄色葡萄球菌(ATCC6538)杀灭试验 | ≤5.0 | ≥5.00 | ≥3.00 |
铜绿假单胞菌(ATCC5442)杀灭试验 | ≤5.0 | ≥5.00 | ≥3.00 |
白色念珠菌(ATCC10231)杀灭试验 | ≤5.0 | ≥4.00 | ≥3.00 |
皮肤现场试验(自然菌) | ≤5.0 | ≥1.0b | ≥1.0b |
注:a、注射或穿刺部位皮肤消毒时间≤1 min。 b、皮肤现场试验术前皮肤消毒残留菌数≤5.0 CFU/cm2 |
5.4安全性要求
依据产品说明书按原液或使用浓度的5倍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表1的要求。皮肤消毒剂毒理学指标见表2。
表2 毒理学指标
项 目 | 判定指标 |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或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 实际无毒或低毒 |
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 无刺激或轻度刺激 |
急性眼刺激试验(破损皮肤消毒剂,应进行该试验) | 无刺激或轻度刺激 |
致突变试验 | 阴性 |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性状检查
用目测方法检查消毒剂颜色、澄清度或均一性等。
6.2 理化指标的测定
6.2.1有效成分含量
按《消毒技术规范》、GB6680、GB/T 601、GB26367、GB 26368、GB 26369、GB 26371、GB 26373、GB27947、GB 28234等有关规定进行测定。
6.2.2 pH值测定
按《消毒技术规范》有关方法进行测定。
6.2.3 稳定性试验
按《消毒技术规范》有关规定进行测定。
6.2.4铅、汞、砷测定
按《化妆品技术安全规范》有关方法进行测定。
6.3微生物污染鉴定
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及致病菌检验见附录。
6.4杀灭微生物试验
按《消毒技术规范》有关方法进行测定。用于评价皮肤消毒剂消毒效果的实验室试验应以悬液定量法为主;对不宜用悬液定量法评价的皮肤消毒剂,如粘稠或冲洗消毒的皮肤消毒剂,实验室试验用载体定量法。
6.5 毒理学试验
按《消毒技术规范》有关方法进行测定。
7 使用方法
7.1 完整皮肤消毒
用消毒剂擦拭或揉搓消毒,作用≤5 min。
7.2 破损皮肤消毒
用消毒剂涂擦或冲洗消毒,作用≤5 min。
7.3 注射或穿刺部位皮肤消毒
用消毒剂擦拭消毒,作用≤1 min。
8 标识、标签和说明书
8.1符合GB/T XXX《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有关规定。
8.2有效成分限量:使用浓度的消毒剂中葡萄糖酸氯己定或醋酸氯己定含量≤45 g/L,三氯羟基二苯醚消毒剂有效总量≤20 g/L,苯扎溴铵或苯扎氯铵消毒剂有效总量≤5 g/L。
8.3 有害元素:汞≤1 mg/L、铅≤10 mg/L、砷≤2 mg/L。
8.4 禁用物质:不得添加抗生素、抗真菌、抗病毒药物、激素等以及同名原料。
9 注意事项
9.1 避光、密封、防潮,置于室温、干燥处保存。
9.2 避免与拮抗药物同用。
9.3过敏者慎用。
9.4 外用消毒剂,不得口服,置于儿童不易触及处。
9.5使用碘酊消毒后,应脱碘。
9.6储存应符合GB15603的要求,易燃者,远离火源。
9.7 有效期内使用。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微生物检验方法
A.1.菌落总数的测定
A.1.1 试验器材
A.1.1.1 三角瓶:250mL。
A.1.1.2 量筒:200mL。
A.1.1.3 高压灭菌器。
A.1.1.4 5级洁净室或5级层流超净工作台。
A.1.1.5 试管:15 mm×150 mm。
A.1.1.6 灭菌平皿:直径9 cm。
A.1.1.7 灭菌刻度吸管:10 mL、1 mL。
A.1.1.8 酒精灯。
A.1.1.9 恒温培养箱:36℃±1 ℃。
A.1.1.10 放大镜。
A.1.1.11 TPS。
A.1.1.12 普通营养琼脂培养基。
A.1.1.13 中和剂。
A.1.2 方法
A.1.2.1 样品处理:取消毒剂5.0 mL(g),加入到45.0 mL含相应中和剂的无菌TPS中,震荡20s或振打80次,制成1:10稀释液。
A.1.2.2 操作步骤:用灭菌吸管吸取1:10稀释液2 mL,分别注入到两个灭菌平皿内,每皿1 mL。另取1 mL注入到9 mL灭菌TPS试管中,并震荡20 s或振打80次,充分混匀,制成1:100稀释液。吸取2 mL,分别注入到两个灭菌平皿内,每皿1mL。如样品含菌量高,还可再继续稀释,每种稀释度应换1支吸管。将融化并冷至45 ℃~50 ℃的普通营养琼脂培养基倾注到平皿内,每皿约15 mL,随即转动平皿,使样品与培养基充分混合均匀,待琼脂凝固后,翻转平皿,置36 ℃±1 ℃培养箱内培养48 h±2 h。另取一个不加样品的灭菌空平皿,加入约15 mL普通营养琼脂培养基,待琼脂凝固后,翻转平皿,置36 ℃±1 ℃培养箱内培养48 h±2 h,为空白对照。
A.1.2.3 结果报告:先用肉眼观察,点数菌落数,然后再用放大5倍~10倍的放大镜检查,以防遗漏。记下各平皿的菌落数后,求出同一稀释度各平皿生长的平均菌落数。判定结果时,应选取菌落数在30个~300个范围之内的平皿计数,乘以稀释度报告1 mL(g)消毒剂中所含菌落的总数(CFU),以CFU/mL(g)表示。若所有的稀释度均无菌生长,报告数为<10 CFU/mL(g)。
A.2 霉菌和酵母菌的检测方法
A.2.1 试验器材
A.2.1.1 培养箱:28℃±1 ℃。
A.2.1.2 振荡器。
A.2.1.3 天平。
A.2.1.4 三角瓶,250mL。
A.2.1.5 试管:15 mm×150 mm。
A.2.1.6 平皿:直径9cm。
A.2.1.7 吸管:1 mL、10 mL。
A.2.1.8 量筒:200mL。
A.2.1.9 酒精灯。
A.2.1.10 高压灭菌器。
A.2.1.11 沙堡罗琼脂培养基。
A.2.1.12 TPS。
A.2.2 方法
A.2.2.1 样品处理:见A.1.2.1。
A.2.2.2 操作步骤:取1:10、1:100、1:1000的稀释液各1 mL分别注入灭菌平皿内,每个稀释度接种2个平皿,注入融化并冷至45 ℃±1 ℃左右的沙堡罗琼脂培养基,充分摇匀。凝固后,翻转平板,置28 ℃±1 ℃培养72 h±2 h,计数平板内生长的霉菌和酵母菌数。若有霉菌蔓延生长,为避免影响其它霉菌和酵母菌的计数时,于48 h±2 h应及时将此平板取出计数。另取一个不加样品的灭菌空平皿,加入约15 mL沙堡罗琼脂培养基,待琼脂凝固后,翻转平皿,置28 ℃±1 ℃培养72 h±2 h,为空白对照。
A.2.2.3 结果报告:先点数每个平板上生长的霉菌和酵母菌菌落数,求出每个稀释度的平均菌
落数。判定结果时,应选取菌落数在5个~50个范围之内的平皿计数,乘以稀释倍数即为每mL(或每g)消毒剂中所含的霉菌和酵母菌数。以CFU/mL(g)表示。若所有的稀释度均无菌生长,报告数为<10 CFU/mL(g)。
A.3 致病菌的检测方法
A.3.1 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检测方法
A.3.1.1 试验器材
A.3.1.1.1 显微镜。
A.3.1.1.2 恒温培养箱:36℃±1 ℃。
A.3.1.1.3 离心机。
A.3.1.1.4 灭菌吸管:1mL、10 mL。
A.3.1.1.5 灭菌试管:15mm×150 mm。
A.3.1.1.6 载玻片。
A.3.1.1.7 酒精灯。
A.3.1.1.87.5%的氯化钠肉汤。
A.3.1.1.9 血琼脂培养基。
A.3.1.1.10 甘露醇发酵培养基。
A.3.1.1.11 兔(人)血浆。
A.3.1.2 试验步骤
A.3.1.2.1 样品处理:见A.1.2.1。
A.3.1.2.2 增菌培养:取样品1:10稀释液10 mL接种到2倍浓缩的10 mL7.5%氯化钠肉汤中,置36 ℃±1 ℃增菌培养24 h±2 h。
A.3.1.2.3 分离培养:自上述增菌培养液中,取1~2接种环,划线接种在血琼脂培养基,置36℃±1 ℃培养24 h~48 h。本菌在血琼脂平板上菌落呈金黄色,大而突起,圆形,不透明,表面光滑,周围有溶血圈。挑取单个菌落分纯在血琼脂平板上,置36 ℃±1 ℃培养24 h±2 h。
A.3.1.2.4 染色镜检:挑取分纯菌落,涂片,进行革兰染色,镜检。金黄色葡萄球菌为革兰氏阳性菌,排列成葡萄状,无芽胞,无夹膜,致病性葡萄球菌,菌体较小,直径约为0.5 μm~1 μm。
A.3.1.2.5 甘露醇发酵试验:取上述可疑菌落接种于甘露醇培养基,于36 ℃±1 ℃培养24 h,发酵甘露醇产酸者为阳性。
A.3.1.2.6 血浆凝固酶试验:吸取1:4新鲜血浆0.5 mL,放入灭菌小试管中,加入待检菌24 h±2 h肉汤培养物0.5 mL。混匀,放36 ℃±1 ℃恒温箱或恒温水浴中,每30min观察一次,6 h之内如呈现凝块即为阳性。同时以已知血浆凝固酶阳性和阴性菌株肉汤培养物及肉汤培养基各0.5 mL,分别加入灭菌1:4血浆0.5mL,混匀,作为对照。
A.3.1.3 结果报告
凡在上述选择平板上有可疑菌落生长,经染色镜检,证明为革兰阳性葡萄球菌,并能发酵甘露醇产酸,血浆凝固酶试验阳性者,可报告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
A.3.2 铜绿假单胞菌的检测方法
A.3.2.1 试验器材
A.3.2.1.1 培养箱:42℃±1 ℃、36 ℃±1 ℃。
A.3.2.1.2 三角瓶:250mL。
A.3.2.1.3 试管:15 mm×150 mm。
A.3.2.1.4 灭菌平皿:直径90 mm。
A.3.2.1.5 灭菌刻度吸管:10 mL、1 mL。
A.3.2.1.6 显微镜。
A.3.2.1.7 载玻片。
A.3.2.1.8 接种针、接种环。
A.3.2.1.9 电磁炉。
A.3.2.1.10 高压灭菌器。
A.3.2.1.11 普通肉汤。
A.3.2.1.12 十六烷基三甲基溴化铵培养基。
A.3.2.1.13 绿脓菌素测定用培养基。
A.3.2.1.14 明胶培养基。
A.3.2.1.15 硝酸盐蛋白胨水培养基。
A.3.2.1.16 普通琼脂斜面培养基。
A.3.2.1.17 1%二甲基对苯二胺溶液。
A.3.2.2 试验步骤
A.3.2.2.1 样品处理:见A.1.2.1。
A.3.2.2.2 增菌培养:取样品1:10稀释液10 mL接种到2倍浓缩的10 mL普通肉汤中。置36 ℃±1 ℃培养18 h~24 h。如有铜绿假单胞菌生长,培养液表面多有一层薄菌膜,培养液常呈黄绿色或蓝绿色。
A.3.2.2.3 分离培养:从培养液的薄膜处挑取培养物,划线接种在十六烷三甲基溴化铵琼脂平板上,置36 ℃±1 ℃培养18 h~24 h。铜绿假单胞菌在该培养基上其菌落扁平无定型,向周边扩散或略有蔓延,表面湿润,菌落呈灰白色,菌落周围培养基常扩散有水溶性绿色色素。
A.3.2.2.4 染色镜检:挑取可疑菌落,涂片,革兰染色,镜检为革兰阴性菌者应进行氧化酶试验。
A.3.2.2.5 氧化酶试验:取一小块洁净的白色滤纸片放在灭菌平皿内,用无菌玻璃棒挑取铜绿假单胞菌可疑菌落涂在滤纸片上,然后在其上滴加一滴新配制的1%二甲基对苯二胺溶液,在15 s~30s之内,出现粉红色或紫红色时,为氧化酶试验阳性;若培养物不变色,为氧化酶试验阴性。
A.3.2.2.6 绿脓菌素试验:取可疑菌落2个~3个,分别接种在绿脓菌素测定培养基上,置36 ℃±1 ℃培养24 h±2 h,加入氯仿3 mL~5 mL,充分振荡使培养物中的绿脓菌素溶解于氯仿液内,待氯仿提取液呈蓝色时,用吸管将氯仿移到另一试管中并加入1 moL/L的盐酸1 mL左右,振荡后,静置片刻。如上层盐酸液内出现粉红色到紫红色时为阳性,表示被检物中有绿脓菌素存在。
A.3.2.2.7 硝酸盐还原产气试验:挑取可疑的铜绿假单胞菌纯培养物,接种在硝酸盐蛋白胨水培养基中,置36 ℃±1 ℃培养24 h±2 h,观察结果。凡在硝酸盐胨水培养基内的小倒管中有气体者,即为阳性,表明该菌能还原硝酸盐,并将亚硝酸盐分解产生氮气。
A.3.2.2.8 明胶液化试验:挑取可疑铜绿假单胞菌的纯培养物,穿刺接种在明胶培养基内,置36 ℃±1 ℃培养24 h±2 h,取出放冰箱10 min~30 min,如仍呈溶解状或表面溶解时即为明胶液化试验阳性;如凝固不溶者为阴性。
A.3.2.2.9 42℃生长试验:挑取可疑的铜绿假单胞菌纯培养物,接种在普通琼脂斜面培养基上,放在42 ℃±1 ℃培养箱中,培养24 h~48 h,铜绿假单胞菌能生长,为阳性,而同属的荧光假单胞菌则不能生长。
A.3.2.3 结果报告
被检消毒剂经增菌分离培养后,证实为革兰阴性杆菌,氧化酶及绿脓菌素试验均为阳性者,即可报告被检样品中检出铜绿假单胞菌;如绿脓菌素试验阴性而液化明胶、硝酸盐还原产气和42 ℃生长试验三者为阳性时,仍可报告被检样品中检出铜绿假单胞菌。
A.3.3 乙型溶血性链球菌的检测方法
A.3.3.1 试验器材
A.3.3.1.1 培养箱:36℃±1 ℃。
A.3.3.1.2 三角瓶:250mL。
A.3.3.1.3 试管:15 mm×150 mm。
A.3.3.1.4 灭菌平皿:直径90 mm。
A.3.3.1.5 灭菌刻度吸管:10 mL、1 mL。
A.3.3.1.6 显微镜。
A.3.3.1.7 载玻片。
A.3.3.1.8 接种针、接种环。
A.3.3.1.9 电磁炉。
A.3.3.1.10 高压灭菌器。
A.3.3.1.111%葡萄糖肉汤。
A.3.3.1.12 血琼脂培养基。
A.3.3.1.13 30%H2O2。
A.3.3.1.14 兔(人)血浆。
A.3.3.1.15 TPS。
A.3.3.1.16 0.25%氯化钙。
A.3.3.2 试验步骤
A.3.3.2.1 样品处理:见A.1.2.1。
A.3.3.2.2 增菌培养:取样品1:10稀释夜10 mL接种到2倍浓缩的10 mL1%葡萄糖肉汤,置36 ℃±1 ℃培养18 h~24 h。
A.3.3.2.3 分离培养:从培养液的薄膜处挑取培养物,划线接种在血平板上,置36 ℃±1 ℃培养18 h~24 h。乙型溶血性链球菌在血平板上菌落形态为灰白色、半透明或不透明、针尖状突起、表面光滑、边缘整齐、周围有β溶血圈。
A.3.3.2.4 染色镜检:挑取可疑的菌落,涂片,革兰染色,镜下为革兰阳性、呈链状排列的球菌。
A.3.3.2.5 触酶试验:用接种环挑取培养18 h~24 h单个菌落放在洁净玻片上,用滴管在玻片的细菌上滴加30%H2O2(操作顺序不能颠倒,否则易出现假阳性)立刻观察有无冒泡,并记录结果,有气泡者为阳性,乙型溶血性链球菌呈阴性。
A.3.3.2.6 链激酶试验:吸取草酸钾血浆0.2 mL(0.02g草酸钾加5 mL人血浆混匀,经离心沉淀,吸取上清),加入0.8 mL灭菌TPS混匀后再加入待检菌24h肉汤培养物0.5 mL和0.25%氯化钙0.25 mL,混匀,放入36 ℃±1 ℃水浴中,每2 min观察一次(一般10 min内可凝固),待血浆凝固后继续观察并记录溶化的时间,如2 h内不溶化,移入培养箱观察24h的结果,如全部溶化为阳性;24 h仍不溶解者为阴性。
A.3.3.2.7 杆菌肽敏感试验:将被检菌浓菌液涂于血平板上,用灭菌镊子取含0.04单位杆菌肽纸片放在平板表面上。同时以已知阳性菌株作对照,于36 ℃±1 ℃培养18 h~24 h,有抑菌带者为阳性。
A.3.3.3 结果报告
被检消毒剂经增菌分离培养后,经证实为革兰阳性、呈链状排列的球菌,触酶阴性、 链激酶试验阳性、对杆菌肽敏感者,即可报告为检出乙型溶血性链球菌。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常用皮肤消毒剂推荐使用剂量
B.1 完整皮肤常用消毒剂的种类
醇类、碘类、胍类、季铵盐类、酚类等。
B.2 破损皮肤常用消毒剂的种类
季铵盐类、胍类消毒剂以及过氧化氢、碘伏、三氯羟基二苯醚、酸性氧化电位水等。
B.3常用皮肤消毒剂推荐使用剂量、作用方式及作用时间见表B.1。
表B.1 常用皮肤消毒剂推荐使用剂量、作用方式及作用时间
皮肤类型 | 消毒剂种类 | 有效成分含量 | 作用方式 | 作用时间 |
完整皮肤消毒 | 乙醇 | 70%~80%(体积分数) | 喷雾或涂擦 | 1 min -3 min |
碘类 | 18 g/L~22 g/L(碘酊) 2 g/L~10 g/L(碘伏) | 擦拭 擦拭 | 1 min~3 min 1 min~5 min |
胍类 | 2 g/L~45 g/L | 擦拭 | 1 min~5 min |
季铵盐类 | 400 mg/L~1000 mg/L 500 mg/L~2000 mg/L | 冲洗 擦拭或浸泡 | 2 min~5 min 2 min~5 min |
酚类 | ≤2.0%(对氯间二甲苯酚) ≤2.0%(三氯羟基二苯醚) | 擦拭 擦拭 | ≤5 min ≤5 min |
酸性氧化电位水 | 60mg/L±10 mg/L(有效氯) | 反复擦洗 | 3 min~5 min |
破损皮肤 | 季铵盐类 | 1000 mg/L~1300 mg/L(苯扎氯铵) 1000 mg/L~2000 mg/L(氯化苄铵松宁) | 涂擦或冲洗 涂擦或冲洗 | 1 min~5 min 1 min~5 min |
胍类 | 2 g/L~45 g/L | 擦拭或冲洗 | ≤5 min |
过氧化氢 | 1.5%~3.0% | 直接冲洗 | 3 min~5 min |
碘伏 | 250 mg/L~1000 mg/L | 擦拭或冲洗 | 1 min~5 min |
酚类 | ≤1.0%(对氯间二甲苯酚) ≤0.35%(三氯羟基二苯醚) | 擦拭或冲洗 擦拭或冲洗 | ≤5 min ≤5 min |
酸性氧化电位水 | 60mg/L±10 mg/L(有效氯) | 冲洗 | 3 min~5 min |
注:按《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2014年版)评价的其它合格皮肤消毒剂,可遵循产品使用说明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