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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资讯] 《2016-2017年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细则,居家养老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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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4 11:28: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6-2017年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细则,居家养老实施方案》是有独特网(www.9d4d.com)为你整理收集,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
  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高老年人居家生活质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如下是独特网小编整理的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细则,居家养老实施方案,欢迎参考阅读,如有变动,以官网为准。

 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细则
  根据《意见》,北京市将力争经过3-5年,基本建成具有首都特色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居家养老服务;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基本完备;基本建成覆盖城乡所有居家老年人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老年人能够就近接受诊疗、用药、护理和康复服务;基本建成比较健全的养老服务专业人才教育、评价和激励制度体系,养老护理员达到2万人。
  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李红兵介绍,虽然《意见》刚刚出台,但《意见》列出的58项工作任务中,“研究制定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办法”已经完成;其余还有37项任务已取得了初步成果或阶段性的成果,占全部任务数的63.8%。目前,这58项工作任务已全部启动。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对于居家养老的老年人需求集中给的入户服务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方面,予以了明确规定。《意见》提出,北京市将组织引导养老机构、养老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家政服务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等入户为老年人提供护理、保洁、助浴、理发、陪伴等居家生活服务。而且还要研究制定老年人家庭家政服务标准,规范家政服务市场。
  另附《意见》全文:
  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高老年人居家生活质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条例》,紧紧围绕及时、科学、综合应对人口老龄化,坚持以家庭为基础,以城乡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不断满足居家老年人的社会化服务需求,让老年人有更多获得感。
  (二)发展目标
  力争经过3至5年时间,实现以下主要目标:基本建成具有首都特色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居家养老服务;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基本完备;基本建成覆盖城乡所有居家老年人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老年人能够就近接受诊疗、用药、护理和康复服务;基本建成比较健全的养老服务专业人才教育、评价和激励制度体系,养老护理员达到2万人;基本建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衔接的监管体系,养老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大幅提升,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主要任务
  (一)构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1.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责任体系。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各尽其责,共同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全面履行政府责任,强化市级统筹,进一步健全市老龄委及其办公室组织机构,增强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形成工作合力。强化区级主体责任,科学编制规划,确定预算投入和设施建设规模,充实老龄工作力量。强化街道(乡镇)执行力,重点做好政策执行、资源整合和各方力量动员等工作,搭建起供需有效对接、资源综合利用的基层居家养老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发挥社区贴近居民的优势,及时掌握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组织开展志愿互助服务和文体活动,参与对养老设施及服务的监督评议。政府在有效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的同时,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完善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巩固家庭养老基础地位,支持家庭成员照顾老年人,教育引导市民自觉承担家庭责任,主动照顾居家老年人。
  2.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体系。紧贴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和便利服务等迫切需求,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全方位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明确定位、统筹资源,建设区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构建市级指导、区级统筹、街道(乡镇)落实、社区参与的居家养老服务四级网络。健全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构建以大型医疗机构、专业老年病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干的医疗护理服务体系,将医护服务延伸至居民家庭,实现老年人就近就医、就近护理。加快构建以社区服务中心和“幸福彩虹”专营店为平台、以养老服务商为主体、以“北京通—养老助残卡”为支撑的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体系,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惠的购物、家政等服务。
  3.完善居家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完善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制定针对老年人的社会救助、福利津贴、照护补贴等政策。研究制定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资助和经费补贴、为老服务人才激励、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品牌发展等政策。积极研究老年人监护制度及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政策、对扶助老年人慈善事业的支持政策等。
  (二)推进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4.落实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依据《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开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普查,研究制定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建设行动计划和专项考核办法。各区要按标准分级、分类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到2020年,实现社区托老设施(含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等)每千人用地面积130平方米、老年活动场站每千人用地面积25平方米,各街道(乡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全部达到标准要求。
  5.拓展基本服务设施供给渠道。研究制定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办法,确保配套养老设施顺利移交并开展服务。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的老旧小区,所在区政府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和闲置资产收回等方式,加快解决设施不足问题。属于公共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以及其他承担养老功能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政府可无偿或低价提供给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加强农村养老设施建设,鼓励利用农村闲置房屋向农村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6.开展社区和家庭适老化设施改造建设试点。研究出台适应养老需求的适老化住宅标准,按照平房区、老旧小区、新建居住区等不同类型,对住宅建筑、生活服务设施、公共活动场地等进行适老化设计和改造试点。支持有条件的老旧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鼓励社会力量按照标准规范开展适老化社区建设。研究出台家庭助浴、如厕等适老化改造标准,由政府筹资免费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配备基本的适老辅具;同时引导和支持家庭对老年人居家设施进行改造。
  (三)完善日常生活照料体系
  7.开展社区一站式为老服务。按照政府无偿提供、运营商微利运营的思路,建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实行名称、功能、标识“三统一”,与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立衔接合作机制,引入专业服务管理团队,搭建养老服务供需对接平台,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服务、呼叫服务、健康指导、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服务,使老年人就近享受方便快捷的为老服务。
  8.推进助餐服务全覆盖。科学布局,按需设点,积极发展符合老年膳食营养标准的老年餐饮,构建“中央厨房配送+社区配送+集中就餐”服务体系。通过养老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向区域内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引导单位食堂向周边社区老年人开放,引进专业餐饮企业建立区域集中配餐中心等方式,实现老年人就近用餐、营养用餐的目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用餐服务补贴制度。
  9.提供多样化入户服务。研究制定老年人家庭家政服务标准,规范家政服务市场。组织引导养老机构、养老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家政服务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等入户为老年人提供护理、保洁、助浴、理发、陪伴等居家生活服务。优化96156社区服务平台,通过加盟连锁等方式培育发展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拓展“幸福彩虹”老年产品专营店网点,为老年人就近提供优惠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10.提升紧急救援服务能力。依托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立由医护人员、居(村)委会人员、社区志愿者共同组成的居家养老服务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与110、120、999等服务平台的急救联动协作,及时快速提供专业化急救服务。为失智老年人配发防走失手环,为失能、高龄、独居老年人家庭配备灭火器、安装紧急医疗救援呼叫器和燃气报警器。推广应用“一按灵”紧急救援服务,实现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与居家老年人保持24小时互联互通。
  11.支持家庭履行照料责任。充分发挥家庭养老基础性作用,通过经济补贴、服务支撑和技能培训等,帮助家庭成员承担赡养照顾责任。研究制定经济困难居家养老家庭子女护理补贴政策。完善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方便子女在老年人术后康复、临终关怀等特殊时期直接照顾老年人。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政策,试点老年人与子女同步选房,实现就近居住、就近照顾。依托养老机构、养老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等机构,提供老年人短期照料服务,保障照顾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合理适度的休息时间。
  (四)落实推进医养结合相关政策
  12.推进医养深度融合发展。落实国务院及本市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政策措施,逐步提升基层医疗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积极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培育针对失能老年人的照护服务体系,建立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老年人能力评估和照护服务补贴制度。以海淀区、石景山区为试点,探索开展多种模式的长期照护保险,并适时推广。
  (五)丰富居家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13.提升老年人精神关怀服务水平。推进老年人身心健康关爱服务工程,充分发挥专业心理咨询师、志愿者、社区心理辅导员等的作用,形成覆盖全市城乡社区的老年人精神关爱服务体系。在有条件的养老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开设老年人精神关怀服务站点。充分发挥各类心理咨询专业组织作用,就近为老年人提供心理咨询、不良情绪干预等精神关怀服务。
  14.丰富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鼓励各类媒体通过相关节目或开设专门栏目,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支持社区利用公共服务场所组织开展老年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扶持各类植根于社区、服务老年人的文化组织,培育特色文艺团队和兴趣小组,普及适合老年人开展的特色文化活动。推动公共体育场馆培训发展老年体育指导员,组织更多老年人参与体育锻炼。
  15.大力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将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完善老年教育发展的管理体制,实现老年教育系统化发展。鼓励各区至少建立一所区级老年大学。充分利用社区教育、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开办老年学校,建立基层社区老年教学点,同时不断改善教学条件,培养充实师资力量,方便老年人居家就近享受教育服务。
  (六)壮大居家养老人才队伍
  16.加强养老服务教育培训。根据居家养老服务发展需求,将养老服务专业纳入教育发展规划,支持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和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和管理专业,培养养老专业人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护理人员提供职业培训,为家庭照护者、为老服务志愿者提供相关技能培训。
  17.推进养老护理员职业化专业化发展。对养老护理员实行统一管理,在国家现行护理员制度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师制度,畅通由护理员到初级、中级和高级护理师的职业晋升通道。完善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评价和激励机制,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鼓励护理员扎根岗位,持续从事养老护理行业,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规范化、专业化服务。
  18.培育为老志愿服务队伍。发挥基层老年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开展家庭邻里互助养老服务,鼓励引导低龄、健康老年人参与互助养老。倡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大专院校、中学在校生开展陪护等为老志愿服务活动。依托养老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等平台,引入专业机构和人才,为社区和居家老年人提供心理慰藉、法律援助、政策咨询等志愿服务。
  (七)提升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
  19.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推进养老服务大数据建设,统一相关数据标准,加强民政、公安、卫生计生、社会保障等系统数据对接,采集老年人身体状况、经济状况、服务需求等信息,建立动态完整的老年人数据库,并深化数据分析及应用。整合养老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服务商等信息,建立养老服务单位和从业人员数据库,加强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各区要加快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供需对接平台、服务资源衔接平台,为老年人量身定制服务菜单,提供精准服务。
  20.完善“北京通—养老助残卡”服务体系。整合老年优待卡和老年优待证,集成社会福利、优待服务、消费优惠、记录消费痕迹等功能,逐步为全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北京通—养老助残卡”。依托专用支付终端设备,及时掌握老年人出行、活动、消费和养老服务商类型及区域分布等情况,为完善养老服务政策、精准发放和管理养老津贴补贴、丰富养老产品和服务提供信息支撑。
  21.发展“互联网+”居家养老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发挥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社区服务机构等资源优势,拓展专业服务辐射范围,面向更多居家老年人开展远程医疗、健康监测、紧急救援等服务。依托网络,实现可视点餐、预约家政服务等功能,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
  (八)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监督管理
  22.完善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围绕居家养老服务内容,研究制定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助浴、助医、紧急救援、辅具适配等方面服务规程,使各项居家养老服务有规可循。针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明确设施规模、功能、监管等方面的基本要求。鼓励引导行业组织、企业制定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同时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等工作。
  23.打造居家养老服务品牌。健全居家养老服务扶持政策,通过购买服务、以奖代补、运营资助等方式,培育发展一批竞争力强、服务效果好、示范作用明显的居家养老服务品牌企业。加大对中小型居家养老服务商的扶持力度,鼓励其创新服务形式,开展区域化、专业化、连锁化的居家养老服务。营造开放有序的居家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质量。
  24.强化居家养老服务监管。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养老服务监管职能,加强工作衔接和力量整合,形成监管合力。针对不同类型的居家养老服务单位,建立健全严格的准入退出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完善护理员与老年人发生纠纷时的调处机制。加大对侵害居家老年人人身、财产权利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违规社区养老设施的管理者、使用者和养老服务机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强化96156社区服务平台监督作用,建立科学专业的居家养老服务单位评估制度,并引入第三方评估,切实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单位的监督。
  措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贯彻落实《条例》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市老龄委成员单位要密切协作配合,形成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整体合力。
  (二)强化资金保障
  按照“费随事转”原则落实保障资金,建立市、区两级经费分担机制,确保居家养老经费投入与老年人需求相适应。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办法。通过投资、市场化融资、税收减免等政策,扶持居家养老服务品牌建设。拓展资金募集渠道,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比例,引导社会资本和慈善捐赠资金投入居家养老服务。
  (三)加强宣传引导
  把弘扬孝亲敬老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培育具有民族特色、时代特征的孝亲敬老文化,积极营造尊老、爱老、敬老、助老的社会氛围。将《条例》宣传纳入“七五”普法宣传重要内容,在全社会积极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市情教育、老龄政策法规教育。倡导老年人自尊、自立、自强,树立积极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主动融入社会发展。
  (四)严格督查问责
  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对各区政府和市老龄委成员单位绩效考核,并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居家养老公共服务活动中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职责的单位和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2015年1月29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的社会化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在政府主导下,以城乡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
  第三条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住在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自愿选择、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为老年人提供社区老年餐桌、定点餐饮、自助型餐饮配送、开放单位食堂等用餐服务;
  (二)为老年人提供体检、医疗、护理、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
  (三)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护理服务;
  (四)为失能、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五)利用社区托老所等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
  (六)为老年人提供家庭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家政服务;
  (七)为独居、高龄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不良情绪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八)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第四条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助、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需要由社会提供服务的,老年人家庭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数量,承担相应费用。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三)完善与居家养老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统筹规划、按标准配置社区养老设施;
  (五)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完善扶持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六)制定服务规范和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和信息网络建设;
  (七)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完成期限,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下列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扩展阅读
  关于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服务形式,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其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增进老年人福利,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根据全国老龄办会同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XX〕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1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6号)、国家民政部《关于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的通知》(民函〔20XX〕48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XX]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宜政办发[20XX]137号)、《关于印发宜兴市为特定老年人家庭购买居家养老信息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宜政办发[20XX]184号)文件精神,现就推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六中全会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满足我市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为目标,以保障老人群体中的高龄老人(80岁以上)和特殊群体老人(包括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低保老人、重点优抚老人,下同)为重点,积极构建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社区为依托、民间服务组织为实体、社会各界与义工队伍广泛参与”的居家养老新模式;引入社会资源,鼓励养老服务市场竞争,从而为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高效、体贴的专业化服务,不断提高我市社会福利服务的整体水平,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推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原则;(二)坚持政府购买服务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原则;(三)坚持先重点保障老年人中的高龄老人和特殊群体老人,再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的原则;(四)坚持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与社区义务服务、邻里互助相结合原则;(五)实行无偿服务、低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原则;(六)实行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原则。
  三、工作内容
  (一)服务对象、形式和内容
  1、服务对象
  宜兴全市范围内60周岁以上需要服务的老年人。重点2对象是高龄、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
  2、服务形式
  (1)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市范围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可通过统一印制的服务券享受服务:年满60周岁、无子女照顾或子女因残疾等无能力照料的低保、低收入户(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以上、1.5倍以下)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年满60周岁、无子女照顾或子女因残疾等无能力照料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重点优抚对象中的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年满80周岁、无子女照顾或子女因参加等无能力照料的老年人。
  (2)个人购买服务:对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居家老年人,主要通过个人购买服务为主,实行托管,提供收费服务。
  (3)义工结对服务:对全市独居老人全面开展义工结对帮助活动,以上门走访、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应急服务为主,倡导社会各界为老年人提供无偿的公益性服务。
  (4)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市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定老年人家庭:①家庭成员均年满70周岁的低保、低收入户(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以上,1.5倍以下);②家庭成员均年满80周岁的纯老年人家庭;③老人年满70周岁的独居老年人家庭;④“五保”老人或“三无”老人家庭;⑤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纯老年人家庭;⑥家庭成员中有定期领取抚恤金或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的纯老年人家庭;⑦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对象(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精神残疾,一级盲、二级盲视力残疾)的纯老年人家庭;⑧家庭成员中有部分失能对象(需要介助〈日常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和介护〈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对象)的纯老年人家庭;纯老年人家庭是指家庭户中只有60周岁以上老年人居住且其子女不在同一居住小区(自然村)居住的家庭。独居老年人家庭是指家庭户中只有一位60周岁以上老年人居住且其子女不在同一居住小区(自然村)居住的家庭。
  3、服务内容
  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以“立足社区、面向老人、专业服务”为特点,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日托、购物、配餐、送餐、家政等一般性服务。在此基础上,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可视条件,自行开展医疗保健、法律维权、文化教育、体育健身等专项服务。
  (二)重点工作
  1、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搭建。20XX年,我市居家养老服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搭建。务机构搭建工作将以建设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重点。各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负责各自镇(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建设、验收、管理和运营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对各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进行验收、考核和4管理,不再考核验收社区级居家养老服务站。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工作。
  2、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工作。在前期宜城街道试点的基础上,20XX年在全市各镇(街道)范围内实现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全覆盖。市为老服务热线电话81712345覆盖至各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由各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负责本镇(街道)范围内的为老服务热线电话接听和相关延伸服务工作。
  四、补助标准
  (一)政府购买服务:每人每月180元。用于为符合条件的三类人员购买服务,可用于支付家政服务、送餐配餐等服务费用,但不能用于购买药品、饭菜等实物。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二)政府购买信息服务:最高为每户每月20元,低于每户每月20元的以市场价格按实结算。购买居家养老信息服务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安排资金。
  (三)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独立新建的,经市民政局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于10万元建设补助经费;依托镇(街道)敬老院建设的,经市民政局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建设补助经费(验收标准详见附表1)。正常运营后,每年由市民政局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每年给予5000元运营补贴。
  (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经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3万元建设补助经费(含省补资金1万元)。
  五、审核报批程序
  (一)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和审批程序按照《宜兴市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办法(试行)》(宜老龄字[20XX]11号)执行。
  (二)政府购买信息服务政府为特定老年人家庭购买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具体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为特定老年人家庭购买居家养老信息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宜政办发[20XX]184号)执行。
  (三)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各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照市民政局年初确定的建设计划表进行建设,完工后向市民政局提交书面申请,由市民政局、镇(街道)民政科(办)组成考核评估小组,对建设完工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进行考核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各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无锡市民政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中按照管理层级进行逐级上报。市民政局负责网络上报资料的审核和备案。网上审核通过后,由市民政局下拨建设补助经费。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建设和审核验收由所在的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负责。镇(街道)一级审核通过后,由市民政局进行抽样检查。抽样检查合格后,由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在无锡市民政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中按照管理层级进行逐级上报。市民政局负责网络上报资料的审核和备案。网上审核通过后,由市民政局下拨建设补助经费。
  六、管理监督
  (一)市民政局是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全市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监管部门。
  (二)镇(街道)、村(居)委会是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直接责任部门,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质、快捷、全面、细致的紧急支援服务和生活照料服务,确保老年人的综合满意率达到95%以上。
  (三)各镇(街道)、村(居)委会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台账,晚上相关工作制度,对享受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的老年人及老年人家庭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根据动态变化情况进行及时调整更新,并将结果进行逐级上报。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伪造信息资料等违法手段,骗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发现违规的,应当及时追回违规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服务机构和服务方式
  (一)服务机构
  1.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2.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3.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区民间组织;
  4.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可以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单位。
  (二)服务机构的确认
  1.各镇(街道)应与经确认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和服务收费标准等项目。接受委托的服务机构应与接受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按照与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协议约定的项目进行服务,接受服务对象在补助的金额范围内使用服务券结算居家养老服务费用,并定期向服务对象所属镇(街道)申请兑换服务券。确认服务机构的具体办法、委托服务协议、服务协议由各镇(街道)自行制定,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2.各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列出本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名册,由各村(居)委会将名册予以公布,供补助对象选择。
  3.鼓励上述服务机构聘用社会工作、老年医学、护理学、心理学、营养学、管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为补助对象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三)服务方式
  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护理、心理咨询、临终关怀、家政等服务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补助对象在各镇(街道)确认的服务机构中自行选定服务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可自行选择解决方式,如双方协调解决、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八、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居家养老服务是融社区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务和社会福利于一体的社会化服务工作,代表着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发展方向。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并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各村、社区要做好具体组织、审核把关、8协调、管理、服务等工作,把该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管理力量,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居家养老服加强管理力量,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务是一项长期发展的重要业务,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任务都很繁重。各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必须增加管理力量,配备专职人员,以保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三)精心组织,加强监督。各镇(街道)要认真履行精心组织,加强监督。职能作用,要认真组织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要严格把好补助对象资格的审核关,既要应补尽补,又要防止虚报、瞒报,以确保补助对象的不错、不漏。要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监督,对服务质量进行适时评估,确保居家养老服务的规范和质量。市民政局将适时组织对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检查,以保证该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动态调整,实现信息化管理。要建立对享受居家动态调整,实现信息化管理。养老服务补助对象的动态管理机制,随时调整补助对象,以实现应补尽补。要加快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依托无锡市民政信息综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全市网络化覆盖,建立全市老年人信息档案,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为老服务水平。
  (五)加强宣传和理论研究。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加强宣传和理论研究。宣传力度,营造社会敬老、社区助老、家庭养老的良好风气;加强理论研究,重点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立、服务的产业化发展、服务质量评估体系的建立、服务管理和运行机制、社区服务资源整合等问题的研究探讨,为实际工作提供理论支持。
  (六)总结经验,创新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是我市开展社会福利社会化改革的一种新探索,各镇(街道)要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在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有效对策和措施,以推进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
  九、其他事项
  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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