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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资讯] 关于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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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3 12:24: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意见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07-11
  • 阅读:7094次

(浙财社〔2015〕19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全国老龄办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为加快推进我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各部门要将购买服务摆在改革发展的重要位置,积极有效开展这项工作。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各地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不断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模式,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养老服务需求,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目前,普遍开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各项条件基本具备,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以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重点安排与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密切相关的项目,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支持,并逐步拓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领域和范围。

(二)坚持政府引导。政府要加强对购买养老服务的组织领导、制度设计、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将政府推进购买养老服务与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相结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确保具备条件的对象平等参与竞争。

(三)坚持规范操作。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质审核、组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有序开展工作。

(四)坚持体制创新。要做好相关政策的完善和相互衔接,推进管办分离,放开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够提供的养老服务,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办。及时总结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尽快形成各方衔接配套、操作性强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策体系。

三、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工作目标

到2017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促进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养老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推动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四、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机制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是承担养老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养老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鼓励各承接主体之间公开、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同时,针对不同的购买服务内容,承接主体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购买养老机构服务及运营管理的,承接主体的资质需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省级地方标准(DB33/T926-2014)要求。

2.申请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承接主体的管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评价等,需执行《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837—2011)。

3.申请购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服务,承接主体应当科学界定老年人基本能力评估、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明确护理、养老服务补贴领取等资格,并提供相关评估报告。

4.申请购买养老服务人员教育培训,承接主体应确保受培训对象取得省有关部门认定的《专项能力证书》以上的比例不小于80%;家庭照护人员满意度达到80%以上。

(三)购买内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内容应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可持续的原则确定。各地要全面梳理现行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凡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应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养老服务。要根据养老服务的性质、对象、特点和地方实际情况,重点选取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和养老服务人员培养等方面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方面,主要包括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护理等上门服务,以及养老服务网络信息建设;在购买社区养老服务方面,主要包括为老年人购买社区日间照料、老年康复文体活动等服务;在购买机构养老服务方面,主要为“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购买机构供养、护理服务;在购买养老服务人员培养方面,主要包括为养老护理人员购买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等;在养老评估方面,主要包括老年人能力评估和服务需求评估的组织实施、养老服务评价等。

各地要根据养老服务的项目范围,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细化目录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四)购买方式和程序

  1.设计项目。民政部门按照当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可采取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专家咨询等方式,充分了解社会需求,精心论证和设计购买养老服务项目。要根据所购买养老服务的项目特点,制定统一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基本服务标准。要及时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服务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梳理,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服务项目和标准体系。

  2.编制预算。各地民政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确定购买养老服务的资金规模,并将购买养老服务项目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所需资金,原则上从现有部门预算安排的养老服务支出预算中统筹安排。对于新增的养老服务内容,各地财政部门要在科学测算养老服务项目和补助标准基础上,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3.组织采购。预算经批复后,民政部门要主动向社会公开需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对承接主体的要求、绩效评价标准等内容,并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采购。

各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一律不得自行指定单位、组织和个人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严禁层层转包、暗箱操作等违规违法行为。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配套投入购买养老服务项目。

4.合同管理。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购买养老服务具体事项、内容、标准、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绩效评价标准、要求、方式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资金,并加强对养老服务的全过程跟踪监管和对养老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合同按年分签,或按照办理政府采购时确定的年限一次签订、分年考核实施,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对通过公开竞争的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原项目承接主体服务期满并通过验收,绩效评价好、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的,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原采购合同的约定续签合同,但续签的单次合同期限一般不得长于原采购的合同期限,续签次数最多为2次,且连同初次合同累计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5.资金支付。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购买主体要依据购买养老服务合同或协议,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或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其他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

6.绩效评价。要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要求,加强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对项目的任务实施、目标实现、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专业化水平以及资金使用进行综合、客观评价,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参与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绩效评价以合同约定为基础,原则上以购买主体评价、专家评估和服务对象满意率为主。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承接主体,在同类项目的采购中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该承接主体两年内不得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和完善财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委、民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制定完善项目设计、项目申报、组织采购、项目评审、合同签订、资金拨付、检查监督、绩效评价等各项流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以部门合作机制、发现问题协商机制、合同中止或终止履行善后机制等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良性运行机制。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购买养老服务资金。购买主体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规程,公平、公正、公开选择承接主体,并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完善资金管理和财务报告制度,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障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三)做好舆论宣传。充分利用网站、报纸、电视、各级政府采购网等信息公开平台和网络电视、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广泛宣传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和先进典型,及时将项目执行效果向社会公布,增强广大群众对这项工作的了解,为推进养老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地要及时将当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重大问题、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和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民政厅

               2015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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