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民政局文件
长民发﹝2017﹞21号
长春市民政局关于申报2017年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城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2016年11月,我市被民政部、财政部确定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第一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发〔2017〕54号)要求,为更好地落实试点任务,经研究,决定今年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对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公益创投、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龙头组织(企业)发展等三个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现将三个试点项目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试点项目申报工作,并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附件:
1.长春市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2.长春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公益创投项目试点方案
3.长春市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龙头组织(企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2017年6月7日
抄送:
长春市民政局 2017年6月12日印发
附件1
长春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第一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发〔2017〕54号)要求,拟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城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提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水平,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原则,利用社区服务用房或新建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用房,在城区建设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委托社会组织运营管理,为居家养老老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养老服务。通过实施项目建设,推进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服务标准化,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为全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
二、项目条件
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所在城区、开发区高度重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并具备项目建设的强烈意愿和相应能力。
(二)项目所在地政府提供社区用房或新建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用房(必须是国有资产),并进行装修改造。建筑面积要求500平方米以上(社区养老需求突出、人口密集区可适当放宽面积条件,但不得低于300平方米),10年内不能改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途。
(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委托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方应具备可持续发展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特点的建设和运营方案。
(四)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应参照《长春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和《长春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附后)进行建设并开展运营服务,服务项目应在5项以上(包括5项)。
(五)项目建设应在2017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2017年底前完成改造装修,并确保2018年3月底前正式投入运营。
三、实施步骤
(一)申报遴选(2017年6月20日前)。各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对照项目条件和任务要求,落实项目建设用房,制定建设规划和运营方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招标遴选运营方,2017年6月15日将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预算和项目运营方案等材料报至市民政局。
(二)专家评审(2017年6月30日)。市民政局、财政局组织专家对试点项目进行评审,实地踏查确认,确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名单,提出专项资金补助建议。
(三)建设运营(2017年7月至11月底)。区级民政部门对照项目建设方案,对服务用房进行改造、装修,购置服务所需设施设备,招聘培训服务人员,同步推进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民政部门要跟踪指导,确保建设项目如期投入运营服务。
(四)检查验收(2017年11月-2018年3月)。区级民政部门对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等情况进行评估自查,向市民政局提交综合报告。市民政局对试点项目建设及运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提出改进意见。
四、补助资金
(一)补助标准
项目补助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按照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标准予以补助(以实际可利用面积为准),主要用于服务用房装修改造以及居家养老服务设备购置,每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资金管理
1.项目补助资金由各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程序实施项目建设;
2.项目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区级民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3.市民政局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如推进缓慢、影响试点的将取消项目资格,并收回补助资金。
五、有关要求
(一)区级政府和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加大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投入和建设力度,并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建设运营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坚持规划先行,建立健全建设标准、服务标准,规范服务项目、服务质量评估及运营监管等制度,并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服务质量。
(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要重点保障特殊和困难老年人群体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以解决他们的最紧急、最迫切的服务需求为重点,并向满足全体老年人多元化、专业化服务转变。
附件:1. 长春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2. 长春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
长春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一、基本规定
1.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需求,并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寒、防灾及管理等要求;
2.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设置在交通便利、方便自理老人及介助老人到达的场所;
3.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避开产生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区域,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4.居家养老服务场地的道路除应按《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安全标志、防火器具以及紧急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器具应完好有效,疏散指示标志明显。
二、功能设置
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主要功能应包括:助餐服务、助浴服务、健康管理、康复训练、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应急救援以及文化娱乐等功能;
2.服务用房应包括休息室、餐厅(含配餐间,面积大于等于30平米),保健室、康复训练室、阅览室、书画室和多功能活动室等;
3.辅助用房应包括办公室、厨房、公共卫生间和其他用房(含库房)等,卫生间规模应根据使用人数合理确定;
4.根据环境、空间条件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际需要配置的其他功能分区。
三、室外环境
1.居家养老服务场地应为老年人提供适当规模的室外休闲场地,包括活动场地及休憩空间。室外休闲场地可结合住区绿地设置,也可与相关设施合建,布局宜动静分区;
2.室外活动场地内的植物配置宜四季常青及乔灌木、草地相结合,不应种植带刺、有毒及根茎易露出地面的植物。居家养老服务场地内应人车分流;
3.休憩空间应选择在避风向阳处,同时设有座椅、健身器材等休息活动设施。
四、建筑设计
1.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四层及四层以上,三层及以上的养老服务用房应设置担架电梯或无障碍坡道;
2.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出入口应标志鲜明,易于辨识,其位置应有利于应急交通疏散,出入口内外的轮椅回旋场地不应小于1.50米×1.50米;
3.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室内外高差不宜大于0.40米,并应采用缓坡台阶和坡道过渡,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
4.连接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公共走廊净宽度不宜小于1.80米(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走廊两侧墙面应安装扶手,并宜连续设置。扶手的设置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老年人使用的楼梯应为缓坡楼梯,不得采用扇形踏步;
5.过厅、走道和房间不得设置门槛,其他地面不宜有高差,当有高差时,应设置坡道并设明显标志。
6.门厅、走道和楼梯间的地面应采用防滑面层;活动室、休息室及多功能室厅的地面宜采用软性面层;厨房、餐厅和卫生间等用房地面应采用防滑、耐磨、易清洁的面层。
7.设有电梯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电梯厅及轿厢尺寸应满足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的要求。轿厢内宜配置对讲机或电话,并安装电视监控系统。
五、设备
1.老年人活动的场所其热水管道应暗敷。
2.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卫生洁具选用和安装应便于老年人使用,坐便器旁宜安装扶手。
3.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厨房应选用安全灶具。
4.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内应设置电话、休息室及卫生间应设置紧急呼叫按钮;
5.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内的散热供热设施应安置防护罩。
长春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
一、居家养老服务定义
由政府主导,依托社区和社会力量,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
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定义
经合法登记为居家老人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
三、服务机构应具备条件
1、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具有相关资质证书。
2、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3、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基础设施和设备。
4、对服务项目明码标价,实施公开承诺服务。
四、服务人员条件
1、具有合法的劳动从业资格,经过岗前培训。
2、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熟悉居家养老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
3、具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证明及语言表达能力。
4、无精神病史和各类传染病。、
5、尊老敬老,富有爱心,宽容,忍让。
五、服务内容与要求
(一)生活照料
生活照料的基本内容包括:个人卫生护理;生活起居护理。
服务要求:洗漱等个人卫生协助到位,容貌整洁、衣着适度、指(趾)甲整洁、无异味。
(二)助餐服务
助餐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协助进食;集中用餐;上门送(做)餐。
服务要求:符合国家、省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老年人的饮食习惯;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助餐服务点应配置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无障碍设施;送餐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餐具做到每餐消毒。
(三)助浴服务
助浴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上门助浴;外出助浴。
服务要求:助浴前应进行安全提示;助浴过程中应有家属或其他监护人在场;助浴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老年人身体情况,如遇老年人身体不适,协助采取相应应急措施;上门助浴时应根据四季气候状况和老年人居住条件,注意防寒保暖、防暑降温及浴室内通风;外出助浴应选择有资质的公共洗浴场所或有公用沐浴设施的养老服务机构。
(四)助洁服务
助洁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居室整洁;物具整洁。
服务要求:保持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居室内部整洁,物具清洁;用于生活护理的个人用具应保持清洁;定期翻晒、更换床上用品,保持床铺清洁、平整。
(五)洗涤服务
洗涤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集中送洗;上门洗涤。
服务要求:洗涤钱应检查被洗衣物的性状并告知老年人或家属;集中送洗应选择有资质的洗衣机构或有洗涤设施的养老服务机构;集中送洗送取衣物时,应做到标识清楚、核对准确,防止交叉感染;贵重衣物不在本洗涤服务范围之内。
(六)助行服务
助行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陪同户外散步;陪同外出。
服务要求:助行服务一般在老年人住宅小区及周边区域内;助行服务应注意途中安全;使用助行器时应按助行器具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七)代办服务
代办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代购物品;代领物品;代缴费用;代办证件;代邮物品。
服务要求:代办服务范围一般为日常生活事务;代办服务时应当当面清点钱物、证件、单据等。
(八)康复辅助
康复辅助的基本内容包括:群体康复;个体康复。
服务要求:康复辅助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康复辅助应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康复辅助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老年人的身体适应情况,防止损伤;康复辅助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康复器具。个体康复一般提供被动运动的肢体功能性康复训练;辅助运动的肢体功能性康复训练;保健性康复。
(九)精神慰藉
精神慰藉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谈心交流;读书读报。
服务要求:精神慰藉应以舒缓心情、排遣孤独为原则;预先了解老年人兴趣爱好等情况;交流过程中应与老年人保持良性互动。
(十)助医服务
助医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陪同就诊;代为配药。
服务要求:陪同就诊的情形为常见病、慢性病复诊;辅助性检查;门诊注射、换药;陪同就诊应注意途中安全;及时向老人家属或其他监护人反馈就诊情况。代为配药的范围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治疗方案确定的常见病、慢性病;代为配药一般到老年人居住地所在区域范围内的医疗机构;代为配药应做到当面清点钱款和药物等。
(十一)应急服务
应急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接受紧急呼叫;定期上门查看;定期电话查询。
服务要求:对政府补贴对象做到定期上门和电话查询服务;应制定应急处理预案,接到紧急呼叫,应通知相关机构及时赶到服务对象家中;为有需要的老年人安装呼叫终端。
附件2
长春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公益创投项目实施方案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第一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发〔2017〕54号)要求,拟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公益创投项目,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根据居家养老老人的实际需求,开发设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公益项目,以满足老年人个性化、多元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一)推动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建立政府和社会组织合作共赢的新机制,创新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模式。
(二)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公信力、执行能力、资源整合能力、可持续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社会服务的社会力量。
(三)提高全社会对养老服务社会力量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动员更多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为老、助老的公益事业。
二、项目条件
(一)创投主体条件。申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公益创投项目的主体是指在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创投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八)具备自筹资金能力且自筹资金占项目总资金30%以上的项目优先;
(九)参加过公益创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等项目,受到区(县)级及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的社会力量优先。
(二)创投项目条件
1.项目所涉及的养老服务需求具有广泛性,在项目实施区域范围内有一定比例人群遇到相同的社会问题。
2.项目所解决的居家和社区养老问题具有明显的迫切性,现行服务体系难以满足服务需求,亟需公益服务项目的介入。
3.项目服务指向明确,受益人界定清晰,受益群体精准,公益性质突出,实施后有助于更好的提升老年人的生活品质。
4.项目的内容、实施理念、运作模式、组织形式、参与方式等具有创新性。
5.项目项目目标明确,经费预算合理,计划安排可行,评估指标科学。
6.项目实施团队的主要负责人、核心成员和执行团队拥有与项目相关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
政府已经针对相应人群提供了相同服务或业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足够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参与创投活动。
三、服务范围和内容
项目实施范围包括长春市城区,服务对象主要为具有长春市城区户籍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项目实施周期应不少于8个月,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年。服务内容包括:
1.助洁、助浴、助行、助餐、助医等各类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
2.为失能、特困和高龄独居老人上门提供生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
3.老年人的健康管理、健康干预、健康促进、康复训练等社区养老服务;
4.其他满足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和提升生活质量的服务。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项目征集(6月中旬前)
1.宣传发动。市民政局通过下发通知、新闻发布会、报纸、电视、网站、微信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向社会公开征集公益创投申请项目。
2.项目申报。在项目征集期内,社会力量通过长春市民政局网站下载项目申请材料,并准备齐全包括申报书、盖有年检结论的登记证书副本(新成立的社会组织不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评估等级证明等相关材料;区级社会力量申报区域性项目的,应将申报材料电子版报送至区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初审后,择优选取优秀项目进行报送。纸质及电子版材料于6月20日前报送至市民政局福利处。
3.专题培训。对意向申请创投项目的社会力量代表召开专题培训说明会。
第二阶段:项目评审(7月中旬前)
1.项目初审。区级社会力量申报区域性项目的,由各区民政部门进行项目初审,初审确定入围项目。市级社会力量申报项目由市民政局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市民政局组织专家对初审入围的项目进行评审。项目申报机构进行展示和答辩,评审专家根据项目内容现场评分,评审结果提交市民政局审定。
3.社会公示。市民政局将审定的公益项目,在其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第三阶段:项目实施(2017年7月下旬至2018年7月底)
1.签订项目合同。项目报送单位(市或区级民政部门)与入选创投主体(社会力量)签订项目合同,并拨付专项支持资金。
2.指导项目实施。各级民政部门应在项目实施期,指导创投主体开展能力建设培训、组织服务设施、项目评估等工作。
3.组织监督评估。项目报送单位要对项目进行监测,组织中期(终期)评估,督促获选项目按照创投要求规范使用资金并完成项目计划,保证项目成效。
五、资金管理
(一)本项目运作经费从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公益创投活动的组织、策划、培训、公告、宣传和购买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服务。
(二)公益创投专项资金支持标准原则上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资金使用范围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支出的劳务费、志愿者补贴、活动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资料费、必需的器材设备费,劳务费和志愿者补贴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项目资金不可用于办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人员福利费。
(三)加强资金监管。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通过其它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项目资金和社会定向捐助,违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2.承办单位及获选项目机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3.获选项目机构要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积极推进工作,如有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实施服务项目的,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停止拨付后续资金,同时追缴已拨付但尚未使用的资金。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不同申报渠道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项目服务指导,给予社会力量提供必要支持,协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强化监督管理。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要对公益创投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对申报、确定项目、签订协议到组织实施要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按时、按标准完成,确保服务质量。
(三)确保工作实效。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创投主体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时,应及时向市民政局提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向其它组织和个人转让服务项目。如进度缓慢、效果不佳,将向有关部门通报或取消其资格。
附件:长春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公益创投”项目申报书
附件
长春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公益创投”
项目申报书
项目编号:2017( )号
项目 名称:
项目负责人:
申报单位: (盖章)
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 (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长春市民政局制
填表说明
1.本表由长春市民政局编制,项目征集表编号由长春市民政局负责填写。
2.本表由申报单位负责填写。填写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完整明确,全面反映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的真实情况。申报单位栏加盖单位公章。
3.项目负责人原则上须具备相关专业教育背景。
4.请直接填写有关内容或者在相应选项上打“√”;有“其他”的项目请具体标明。
5.表中栏目如不够填写,可另附加页,加页需紧接着该栏目之后,并在右上角注明何栏目加页;没有事项填写“无”或“零”。
6.表中各项内容请按照说明填写,正文中文字请使用仿宋GB-2312小四字体,正文行间距为20磅。
7.本表可从网上下载,用A4纸双面打印,而后沿左侧装订成册。
8.本表一式两份,民政局一份,第三方评估机构一份。
机构信息
项目名称 | |
申报单位 | |
申报方式 | |
申报单位类型 | |
法定代表人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全职员工人数 (即受薪人数) | |
开户单位名称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是否能开具税务发票 | |
2016年资产总额 | | 2016年收入总额 | |
机构愿景与使命、业务范围、市级荣誉(如获得奖项、市区级媒体报道等)(500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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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曾获政府购买的公益服务项目有哪些?(请填写下表,没有请写“无”) |
执行过的项目名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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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信息
申请金额(万元) | | 项目时间 | |
合作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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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地域(区、街道、社区名称、尽量详细) | |
服务领域 | |
本项目是否已在其他地方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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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 | | |
项目联系人 | | | | |
财务联系人 | | | | |
项目概述(概述项目希望解决的问题,以及计划通过何种方式达到什么目标?300字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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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背景
(一)项目需求分析(项目实施社会背景描述,尤其是具体实施区域需求的紧迫性分析,提供相应的数据论证)(400字以内)
(二)受益群体描述:要求清晰界定本项目可以服务到的老年人群,并提供其数量、基本特征、具体需求或紧迫性等信息(400字以内)
二、项目方案
(一)项目目标:项目实现后期望达成的具体成效,或项目实施的原因,要求清晰、明确、可实现(100字以内)
(二)项目执行产出/成功指标/目标评估指标描述
项目的成功指标(从哪些方面考察项目目标得以实现?主要为可量化的、具体的指标): | 信息/ 资料来源 (什么样的信息或资料能证明该指标得以实现?从哪里获得这些信息/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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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项目实施计划:包括活动开展的时间,活动内容(包括活动目的,形式,地点,参与人数等)(字数不限)
(四)风险分析及应对预案:分析项目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及如何应对(400字以内)
(五)项目预期成效,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1.预计的直接受益人数及单个服务对象的服务成本、间接受益人数量。
2.对受益对象经济状况/行为能力/心理状况等方面预计能带来的改变。
3.预计对社会带来的影响。
(六)项目创新性和推广性:项目的特点,及与其他同类社会服务项目的独创与区别及项目的手法、模式,可复制推广的地区、领域(300字以内)
三、项目团队
项目负责人信息 |
姓名 | | 职务 | |
相关经验描述(200字以内) | |
项目团队成员信息 |
姓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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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支持团队信息 |
姓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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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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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 |
资金来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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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资金 | | |
社会募集资金 | |
合 计 | |
资金预算支出明细 |
项 目 | |
申报资金支出 |
一、社会服务支出(以受益对象为单位的服务活动支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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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执行人员的人工成本 | |
执行项目的交通费 | |
执行项目的通讯费 | |
执行项目的会议费 | |
执行项目的印刷费 | |
税费 | |
申报资金支出合计 | |
配套资金支出 |
一、社会服务支出(以受益对象为单位的服务活动支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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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项目的交通费 | |
执行项目的通讯费 | |
执行项目的会议费 | |
执行项目的印刷费 | |
执行项目的其他费用 | |
配套资金支出合计 | |
资金支出合计 | |
预算编制要求: 1.社会服务支出(以受益对象为单位的服务活动支出):社会服务支出应当用于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以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为基础编列预算,预算需列明受益人数和资助标准,预算的人数和标准应符合实际,并接受社会监督。 2.项目活动确需专家费用的,专家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费用标准按200元/人天执行。 3.项目活动确需培训的,应当列出培训天数、人数,培训所有经费控制在每人每天350元以内。 4.项目活动确需召开会议的,应当列出会议天数、人数,会议所有经费控制在每人每天400元以内。 5.对于开展项目活动所必需的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立项单位应参照各地相关部门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市内交通费应符合经济节约原则,并与执行项目相关。 6.项目活动确需印刷费、宣传费的,应列明费用的种类、标准和金额。 7.劳务费和志愿者补贴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以人力成本为主的社会服务活动,劳务费和志愿者补贴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 8.立项单位不得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捐赠、赞助支出等,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9.申报资金预算支出应当做好调查研究,科学设计、充分预计项目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未申报的费用,项目资金不得列支。 配套资金应当据实申报。 10.项目预算是否合理、节约,将作为项目评审的重要指标之一。 |
五、申报单位承诺
我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银行账户并可以开具正式服务性发票,我们保证项目申报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已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方案,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将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接受项目监管、审计和评估,并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长春市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龙头组织(企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第一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发〔2017〕54号)要求,拟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龙头组织(企业)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发展,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资金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龙头组织(企业)的扩大发展,培育人才队伍,健全标准体系,搭建信息服务平台,打造一批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龙头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激发社会资本投资的热情,调动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推动社会力量成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主体,加快多层次、多元化、专业化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二、支持条件
(一)龙头组织(企业)支持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龙头组织(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城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1年以上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且连锁服务机构(有独立的服务网点)在5个(包括5个)以上的;
2.服务项目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为主,持续开展生活照料、助餐、助洁、助浴、助行、洗涤、代办、康复辅助、精神慰藉、助医、助急(紧急救援)、日间照料以及短期托管等居家服务项目5项(包括5项)以上的;
3.具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所需设施设备,包括专用车辆(运输车和送餐车)、信息管理平台等;
4.具有专业的50人以上的专业服务团队,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档案,健全管理标准、服务标准和评估标准体系。
(二)项目支持条件
符合条件的龙头组织(企业)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连锁服务机构可以申报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1.连锁服务机构应依法登记注册或备案,管理和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员工经过职业培训;
2.连锁服务机构必须是2017年1月1日开工建设并可以确保在2017年年底之前投入运营,且面积应在300平方米以上;
3.连锁服务机构要有建设方案(参照社区居家养老服中心建设标准)、运营方案(参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标准)和资金使用计划。
三、支持资金
1.支持标准:对自行建设、利用社区服务用房或新建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用房、符合以上条件的,每个给予20万元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2.支持方向: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员工培训、养老服设施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等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提升方面。
四、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6月20日前)。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龙头组织(企业)向市民政局提交已开展服务的连锁服务机构证明材料,并形成运营综合报告,由市民政局审核龙头组织(企业)资质。符合条件的龙头组织(企业)连锁服务机构向所在地的区级民政部门提交新建项目的项目申报书(见附件)、项目可行性运行报告、项目建设和运营方案(包括项目建筑规模、功能设计和运营方式)、签订的房屋合同(或与社区签订的合作协议)、项目设计图(效果图和总平面图)等相关资料。
(二)项目审核(6月30日前)。区级民政部门对申报龙头组织(企业)的连锁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查验,并形成申报意见,报市民政局审定。市民政局对区级民政部门申报意见进行复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后确定支持项目名单。
(三)资金拨付(7月20日前)。市民政局按照标准一次性拨付专项补助资金至建设项目所在区级民政部门。区级民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四)联合验收(12月1日—20日)。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区两级民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区两级民政部门组织联合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龙头组织(企业)申报的连锁服务机构项目不能与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重复兼得。
五、有关要求
1.坚持公开透明。项目申报、评审、验收过程要信息公开,过程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部门监督,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2.加强资金监管。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区级民政部门要简化程序,及时拨付资金。进展缓慢、建设质量不高的项目要视情况减少补助资金,严重的要追回补助资金。
3.确保项目质量。项目建设必须立足于满足特殊和困难老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际需求,要建立健全运营服务标准,树立龙头组织(企业)的品牌形象,推进项目的规模化、连锁化扩大发展。
附件
龙头组织(企业)连锁服务机构项目申报书
所在城区(开发区):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址 | |
申报单位 | |
建设性质 | |
负责人 | | 手机号 | |
投资总额 | |
建设规模 | |
服务内容及运营模式 | |
项目附件清单 | 1. 项目可行性报告;2.正式项目建设方案;3.正式项目运营方案;4.签订房屋合同;5.项目设计图(效果图、总平面图);6.………… |
项目自荐 理由 | |
区级民政部门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