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buildings of elderly facilities
GB 50867-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4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867-2013,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7、5.2.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9月6日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哈尔滨工业大学主编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建标标函[2010]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平面;5.建筑设计;6.安全措施;7.建筑设备。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哈尔滨工业大学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66号建筑学院1505信箱,邮编:150001)。
本规范主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本规范参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华通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侨大学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苏州科技学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来博颐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加单位:雍柏荟老年护养(杭州)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常怀生 郭旭 王大春 崔永祥 蒋群力 俞红 王仕祥 陆明 卫大可 邢军 于戈 安军 李清 梁龙波 余倩 李健红 陈旸 陈华宁 施勇 殷新 唐振兴 苏志钢 李桂文 邹广天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黄天其 陈伯超 刘东卫 孟建民 李邦华 沈立洋 周燕珉 王镛 赵伟 陆伟 全珞峰 张陆
1 总 则
1.0.1 为适应我国养老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质量,使养老设施建筑适应老年人体能变化和行为特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老年养护院、养老院和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建筑设计。
1.0.3 养老设施建筑应以人为本,以尊重和关爱老年人为理念,遵循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的原则,保证老年人基本生活质量,并按养老设施的服务功能、规模等进行分类分级设计。
1.0.4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养老设施 elderly facilities
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方面专项或综合服务的建筑通称,包括老年养护院、养老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
2.0.2 老年养护院 nursing home for the aged
为介助、介护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
2.0.3 养老院 home for the aged
为自理、介助和介护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综合服务的养老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的老人部、敬老院等。
2.0.4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 day care center for the aged
为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
2.0.5 养护单元 nursing unit
为实现养护职能、保证养护质量而划分的相对独立的服务分区。
2.0.6 亲情居室 living room for family members
供入住老年人与前来探望的亲人短暂共同居住的用房。
2.0.7 自理老人 self-help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基本可以独立进行,自己可以照料自己的老年人。
2.0.8 介助老人 device-help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和扶助设施帮助的老年人,主要指半失能老年人。
2.0.9 介护老人 under nurs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主要指失智和失能老年人。
3 基本规定
3.0.1 各类型养老设施建筑的服务对象及基本服务配建内容应符合表3.0.1的规定。其中,场地应包括道路、绿地和室外活动场地及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应包括供电、供暖、给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及污物收集等。
表3.0.1 养老设施建筑的服务对象及基本服务配建内容
3.0.2 养老设施建筑可按其配置的床位数量进行分级,且等级划分宜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养老设施建筑等级划分
3.0.3 对于为居家养老者提供社区关助服务的社区老年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文化娱乐活动等养老设施建筑,其建筑设计宜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3.0.4 养老设施建筑基地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日照充足、通风良好、交通方便、临近公共服务设施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
3.0.5 养老设施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且独立设置。小型养老设施可与居住区中其他公共建筑合并设置,其交通系统应独立设置。
3.0.6 养老设施建筑中老年人用房的主要房间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楼(地)面面积之比宜符合表3.0.6的规定。
表3.0.6 老年人用房的主要房间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楼(地)面面积之比
3.0.7 二层及以上楼层设有老年人的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的养老设施应设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为医用电梯。
3.0.8 养老设施建筑的地面应采用不易碎裂、耐磨、防滑、平整的材料。
3.0.9 养老设施建筑应进行色彩与标识设计,且色彩柔和温暖,标识应字体醒目、图案清晰。
3.0.10 养老设施建筑中老年人用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建筑抗震设防标准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
3.0.11 养老设施建筑及其场地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无障碍设计具体部位应符合表3.0.11的规定。
表3.0.11 养老设施建筑及其场地无障碍设计的具体部位
3.0.12 养老设施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夏热冬冷地区及夏热冬暖地区老年人用房地面应避免出现返潮现象。
4 总 平 面
4.0.1 养老设施建筑总平面应根据养老设施的不同类别进行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动静分区应明确,交通组织应便捷流畅,标识系统应明晰、连续。
4.0.2 老年人居住用房和主要公共活动用房应布置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h。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宜与居住用房就近设置。
4.0.3 养老设施建筑的主要出入口不宜开向城市主干道。货物、垃圾、殡葬等运输宜设置单独的通道和出入口。
4.0.4 总平面内的道路宜实行人车分流,除满足消防、疏散、运输等要求外,还应保证救护车辆通畅到达所需停靠的建筑物出入口。
4.0.5 总平面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在机动车停车场距建筑物主要出入
口最近的位置上应设置供轮椅使用者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且无障碍停车位应与人行通道衔接,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4.0.6 除老年养护院外,其他养老设施建筑的总平面内应设置供老年人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场地的人均面积不应低于1.20m2;
2 活动场地位置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处,场地范围应保证有1/2的面积处于当地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之外;
3 活动场地表面应平整,且排水畅通,并采取防滑措施;
4 活动场地应设置健身运动器材和休息座椅,宜布置在冬季向阳、夏季遮萌处。
4.0.7 总平面布置应进行场地景观环境和园林绿化设计。绿化种植宜乔灌木、草地相结合,并宜以乔木为主。
4.0.8 总平面内设置观赏水景的水池水深不宜大于0.6m,并应有安全提示与安全防护措施。
4.0.9 老年人集中的室外活动场地附近应设置公共厕所,且应配置无障碍厕位。
4.0.10 总平面内应设置专用的晒衣场地。当地面布置困难时,晒衣场地也可布置在上人屋面上,并应设置门禁和防护设施。
5 建筑设计
5.1 用房设置
5.1.1 养老设施建筑应设置老年人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应包括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不同类型养老设施建筑的房间设置宜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不同类型养老设施建筑的房间设置
5.1.2 养老设施建筑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5.1.2的规定。旧城区养老设施改建项目的老年人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其他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低于表5.1.2规定的70%。
表5.1.2 养老设施建筑各类用房最小使用面积指标
注:对于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公共活动用房,表中的使用面积指标是指独立设置时的指标;当公共活动用房与社区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置时,可以不考虑其面积指标。
5.1.3 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的老年人生活用房中的居住用房和生活辅助用房宜按养护单元设置,且老年养护院养护单元的规模宜不大于50床;养老院养护单元的规模宜为(50~100)床;失智老年人的养护单元宜独立设置,且规模宜为10床。
5.2 生活用房
5.2.1 老年人卧室、起居室、休息室和亲情居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贴邻布置。
5.2.2 老年人居住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养护院和养老院的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0m2/床,且单人间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00m2,双人间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6.00m2;
2 居住用房内应设每人独立使用的储藏空间,单独供轮椅使用者使用的储藏柜高度不宜大于1.60m;
3 居住用房的净高不宜低于2.60m;当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居住用房时,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且低于2.60m高度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4 居住用房内宜留有轮椅回转空间,床边应留有护理、急救操作空间。
5.2.3 老年养护院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6床;养老院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宜为每间4人~8人;失智老年人的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并宜进行分隔。
5.2.4 失智老年人用房的外窗可开启范围内应采取防护措施,房间门应采用明显颜色或图案进行标识。
5.2.5 老年养护院和养老院的老年人居住用房宜设置阳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养护院相邻居住用房的阳台宜相连通;
2 开敞式阳台栏杆高度不低于1.10m,且距地面0.30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3 阳台应设衣物晾晒装置;
4 开敞式阳台应做好雨水遮挡及排水措施;严寒及寒冷地区、多风沙地区宜设封闭阳台; 5 介护老年人中失智老年人居住用房宜采用封闭阳台。
5.2.6 老年人自用卫生间的设置应与居住用房相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养老院的老年人自用卫生间应满足老年人盥洗、便溺、洗浴的需要;老年养护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老年人自用卫生间应满足老年人盥洗、便溺的需要;卫生洁具宜采用浅色;
2 自用卫生间的平面布置应留有助厕、助浴等操作空间;
3 自用卫生间宜有良好的通风换气措施;
4 自用卫生间与相邻房间室内地坪不应有高差,地面应选用防滑耐磨材料。
5.2.7 老年人公用厨房应具备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
5.2.8 老年人公共餐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餐厅的使用面积应符合表5.2.8的规定;
2 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的公共餐厅宜结合养护单元分散设置;
3 公共餐厅应使用可移动的、牢固稳定的单人座椅;
4 公共餐厅布置应能满足供餐车进出、送餐到位的服务,并应为护理员留有分餐、助餐空间;当采用柜台式售饭方式时,应设有无障碍服务柜台。
表5.2.8 养老设施建筑的公共餐厅使用面积(m/座)
2
注:1 老年养护院公共餐厅的总座位数按总床位数的60%测算;养老院公共餐厅的总座位数按总床位数的70%测算;老年日照料中心的公共餐厅座位数按被照料老人总人数测算。
2 老年养护院的公共餐厅使用面积指标,小型取上限值,特大型取下限值。
5.2.9 老年人公用卫生间应与老年人经常使用的公共活动用房同层、邻近设置,并宜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的每个养护单元内均应设置公用卫生间。公用卫生间洁具的数量应按表5.2.9确定。
表5.2.9 公用卫生间洁具配置指标(人/每件)
注:老年养护院和养老院公用卫生间洁具数量按其功能房间所服务的老人数测算;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公用卫生间洁具数量按老人总数测算,当与社区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置时应相应增加沽具数量。
5.2.10 老年人专用浴室、公用沐浴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专用浴室宜按男女分别设置,规模可按总床位数测算,每15个床位应设1个浴位,其中轮椅使用者的专用浴室不应少于总床位数的30%,且不应少于1间; 2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每15~20个床位宜设1间具有独立分隔的公用沐浴间; 3 公用沐浴间内应配备老年人使用的浴槽(床)或洗澡机等助浴设施,并应留有助浴空间;
4 老年人专用浴室、公用沐浴间均应附设无障碍厕位。
5.2.11 老年养护院和养老院的每个养护单元均应设护理站,且位置应明显易找,并宜适当居中。
5.2.12 养老设施建筑内宜每层设置或集中设置污物间,且污物间应靠近污物运输通道,并应有污物处理及消毒设施。
5.2.13 理发室、商店及银行、邮电、保险代理等生活服务用房的位置应方便老年人使用。
5.3 医疗保健用房
5.3.1 医疗用房中的医务室、观察室、治疗室、检验室、药械室、处置室,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务室的位置应方便老年人就医和急救;
2 除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外,小、中型养老设施建筑宜设观察床位;大型、特大型养老设施建筑应设观察室;观察床位数量应按总床位数的1%~2%设置,并不应少于2床; 3 临终关怀室宜靠近医务室且相对独立设置,其对外通道不应与养老设施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合用。
5.3.2 保健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健室、康复室的地面应平整,表面材料应具弹性,房间平面布局应适应不同康复设施的使用要求;
2 心理疏导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00m2。
5.4 公共活动用房
5.4.1 公共活动用房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与自然通风条件,东西向开窗时应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
5.4.2 活动室的位置应避免对老年人卧室产生干扰,平面及空间形式应适合老年人活动需求,并应满足多功能使用的要求。
5.4.3 多功能厅宜设置在建筑首层,室内地面应平整并设休息座椅,墙面和顶棚宜做吸声处理,并应邻近设置公用卫生间及储藏间。
5.4.4 严寒、寒冷地区的养老设施建筑宜设置阳光厅。多雨地区的养老设施建筑宜设置风雨廊。
5.5 管理服务用房
5.5.1 入住登记室宜设置在主要出入口附近,并应设置醒目标识。
5.5.2 老年养护院和养老院的总值班室宜靠近建筑主要出入口设置,并应设置建筑设备设施控制系统、呼叫报警系统和电视监控系统。
5.5.3 厨房应有供餐车停放及消毒的空间,并应避免噪声和气味对老年人用房的干扰。
5.5.4 职工用房应考虑工作人员休息、洗浴、更衣、就餐等需求,设置相应的空间。
5.5.5 洗衣房平面布置应洁、污分区,并应满足洗衣、消毒、叠衣、存放等需求。
6 安全措施
6.1 建筑物出入口
6.1.1 养老设施建筑供老年人使用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且门应采用向外开启平开门或电动感应平移门,不应选用旋转门。
6.1.2 养老设施建筑出入口至机动车道路之间应留有缓冲空间。
6.1.3 养老设施建筑的出入口、入口门厅、平台、台阶、坡道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入口门厅处宜设休息座椅和无障碍休息区;
2 出入口内外及平台应设安全照明;
3 台阶和坡道的设置应与人流方向一致,避免迂绕;
4 主要出入口上部应设雨篷,其深度宜超过台阶外缘1.00m以上;雨篷应做有组织排水;
5 出入口处的平台与建筑室外地坪高差不宜大于500mm,并应采用缓步台阶和坡道过渡;缓步台阶踢面高度不宜大于120mm,踏面宽度不宜小于350mm;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连续坡长不宜大于6.00m,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
6 台阶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50m;当台阶宽度大于3.00m时,中间宜加设安全扶手;当坡道与台阶结合时,坡道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20m,且坡道应作防滑处理。
6.2 竖向交通
6.2.1 供老年人使用的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便于老年人通行,不应采用扇形踏步,不应在楼梯平台区内设置踏步;主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50m,其他楼梯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0m;
2 踏步前缘应相互平行等距,踏面下方不得透空;
3 楼梯宜采用缓坡楼梯;缓坡楼梯踏面宽度宜为320mm~330mm,踢面高度宜为120mm~130mm;
4 踏面前缘宜设置高度不大于3mm的异色防滑警示条;踏面前缘向前凸出不应大于10mm;
5 楼梯踏步与走廊地面对接处应用不同颜色区分,并应设有提示照明;
6 楼梯应设双侧扶手。
6.2.2 普通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门洞的净宽度不宜小于900mm,选层按钮和呼叫按钮高度宜为0.90m~1.10m,电梯入口处宜设提示盲道。
2 电梯轿厢门开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轿厢内壁周边应设有安全扶手和监控及对讲系统。
3 电梯运行速度不宜大于1.5m/s,电梯门应采用缓慢关闭程序设定或加装感应装置。
6.3 水平交通
6.3.1 老年人经过的过厅、走廊、房间等不应设门槛,地面不应有高差,如遇有难以避免的高差时,应采用不大于1/12的坡面连接过渡,并应有安全提示。在起止处应设异色警示条,临近处墙面设置安全提示标志及灯光照明提示。
6.3.2 养老设施建筑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80m。固定在走廊墙、立柱上的物体或标牌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0m;当小于2.00m时,探出部分的宽度不应大于100mm;当探出部分的宽度大于100mm时,其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600mm。
6.3.3 老年人居住用房门的开启净宽应不小于1.20m,且应向外开启或推拉门。厨房、卫生间的门的开启净宽不应小于0.80m,且选择平开门时应向外开启。
6.3.4 过厅、电梯厅、走廊等宜设置休憩设施,并应留有轮椅停靠的空间。电梯厅兼作消防前室(厅)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靠墙固定的休息设施,且其水平投影面积不应计入消防前室(厅)的规定面积。
6.4 安全辅助措施
6.4.1 老年人经过及使用的公共空间应沿墙安装安全扶手,并宜保持连续。安全扶手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扶手直径宜为30mm~45mm,且在有水和蒸汽的潮湿环境时,截面尺寸应取下限值; 2 扶手的最小有效长度不应小于200mm。
6.4.2 养老设施建筑室内公共通道的墙(柱)面阳角应采用切角或圆弧处理,或安装成品护角。沿墙脚宜设350mm高的防撞踢脚。
6.4.3 养老设施建筑主要出入口附近和门厅内,应设置连续的建筑导向标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标识应易于辨别。且当有多个出入口时,应设置明显的号码或标识图案; 2 楼梯间附近的明显位置处应布置楼层平面示意图,楼梯间内应有楼层标识。
6.4.4 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所经过的路径内不应设置裸放的散热器、开水器等高温加热设备,不应摆设造型锋利和易碎饰品,以及种植带有尖刺和较硬枝条的盆栽;易与人体接触的热水明管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2 公共疏散通道的防火门扇和公共通道的分区门扇,距地0.65m以上,应安装透明的防火玻璃;防火门的闭门器应带有阻尼缓冲装置;
3 养老设施建筑的自用卫生间、公用卫生间门宜安装便于施救的插销,卫生间门上宜留有观察窗口;
4 每个养护单元的出入口应安装安全监控装置;
5 老年人使用的开敞阳台或屋顶上人平台在临空处不应设可攀登的扶手;供老年人活动
的屋顶平台女儿墙的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
6 老年人居住用房应设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墙面凸出处、临空框架柱等应采用醒目的色彩或采取图案区分和警示标识。
7 建筑设备
7.1 给水与排水
7.1.1 养老设施建筑宜供应热水,并宜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热水配水点出水温度宜为40℃~50℃。热水供应应有控温、稳压装置。有条件采用太阳能的地区,宜优先采用太阳能供应热水。
7.1.2 养老设施建筑应选用节水型低噪声的卫生洁具和给排水配件、管材。
7.1.3 养老设施建筑自用卫生间、公用卫生间、公用沐浴间、老年人专用浴室等应选用方便无障碍使用与通行的洁具。
7.1.4 养老设施建筑的公用卫生间宜采用光电感应式、触摸式等便于操作的水嘴和水冲式坐便器冲洗装置。室内排水系统应畅通便捷。
7.2 供暖与通风空调
7.2.1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养老设施建筑应设集中供暖系统,供暖方式宜选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夏热冬冷地区应配设供暖设施。
7.2.2 养老设施建筑集中供暖系统宜采用不高于95℃的热水作为热媒。
7.2.3 养老设施建筑应根据地区的气候条件,在含沐浴的用房内安装暖气设备或预留安装供暖器件的位置。
7.2.4 养老设施建筑有关房间的室内冬季供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7.2.4的规定。
表7.2.4 养老设施建筑有关房间的室内冬季供暖计算温度
7.2.5 养老设施建筑内的公用厨房、自用与公用卫生间,应设置排气通风道,并安装机械排风装置,机械排风系统应具备防回流功能。
7.2.6 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公用厨房,应设置供房间全面通风的自然通风设施。
7.2.7 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养老设施建筑内,宜设置满足室内卫生要求的机械通风,并宜采用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7.2.8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25℃地区的养老设施建筑,应设置降温设施。
7.2.9 养老设施建筑内的空调系统应设置分室温度控制措施。
7.2.10 养老设施建筑内的水泵和风机等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减振降噪措施。
7.3 建筑电气
7.3.1 养老设施建筑居住用房及公共活动用房宜设置备用照明,并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
7.3.2 养老设施建筑居住、活动及辅助空间照度值应符合表7.3.2的规定,光源宜选用暖色节能光源,显色指数宜大于80,眩光指数宜小于19。
表7.3.2 养老设施建筑居住、活动及辅助空间照度值
7.3.3 养老设施建筑居住用房至卫生间的走道墙面距地0.40m处宜设嵌装脚灯。居住用房的顶灯和床头照明宜采用两点控制开关。
7.3.4 养老设施建筑照明控制开关宜选用宽板翘板开关,安装位置应醒目,且颜色应与墙壁区分,高度宜距地面1.10m。
7.3.5 养老设施建筑出入口雨篷底或门口两侧应设照明灯具,阳台应设照明灯具。
7.3.6 养老设施建筑走道、楼梯间及电梯厅的照明,均宜采用节能控制措施。
7.3.7 养老设施建筑的供电电源应安全可靠,宜采用专线配电,供配电系统应简明清晰,供配电支线应采用暗敷设方式。
7.3.8 养老院宜每间(套)设电能计量表,并宜单设配电箱,配电箱内宜设电源总开关,电源总开关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配电箱内的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7.3.9 养老设施建筑的电源插座距地高度低于1.8m时,应采用安全型电源插座。居住用房的电源插座高度距地宜为0.60m~0.80m;厨房操作台的电源插座高度距地宜为0.90m~1.10m。
7.3.10 养老设施建筑的居住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公共餐厅等应设置有线电视、电话及信息网络插座。
7.3.11 养老设施建筑的公共活动用房、居住用房及卫生间应设紧急呼叫装置。公共活动用房及居住用房的呼叫装置高度距地宜为1.20m~1.30m,卫生间的呼叫装置高度距地宜为0.40m~0.50m。
7.3.12 养老设施建筑以及室外活动场所(地)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或护理智能化系统。在养老设施建筑的各出入口和单元门、公共活动区、走廊、各楼层的电梯厅、楼梯间、电梯轿厢等场所应设置安全监控设施。
7.3.13 安全防护
1 养老设施建筑应做总等电位联结,医疗用房和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2 养老设施建筑内的灯具应选用Ⅰ类灯具,线路中应设置PE线;
3 养老设施建筑中的医疗用房宜设防静电接地;
4 养老设施建筑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GB 50867-2013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 50867-2013,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9月6日以第142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不同地区近年来养老设施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通过实地调研和广泛征求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及多次修改,取得了符合中国国情,可操作性较强的重要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0.1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城乡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医疗水平不断提高,老年人的寿命呈现出高龄化倾向,家庭模式空巢化现象也显得越来越突出,众多介护老人长期照料护理服务需求日益迫切。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1.78亿人,占总人口的13.26%,预计到2050年我国老龄化将达到峰值,60岁以上的老年人数量将达到4.37亿人。截止到2009年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达到1899万人,占全国人口的1.4%,年均增速达5%,快于老龄化的增长速度,也高于世界平均3%的水平。我国城乡老年空巢家庭超过50%,部分大中城市老年空巢家庭达到70%,而各类老年福利机构3.81万个,床位266.2万张,养老床位总数仅占全国老年人口的1.59%,不仅低于发达国家5%~7%的比例,也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2%~3%的水平。可见,我国目前已进入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关注养老与养老机构建设已是当前最大民生问题之一。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中也针对目前我国老龄化发展的现状,从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三个方面提出了今后五年的发展建设目标和任务。因此,适时编制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为养老设施建筑的设计和管理提供技术依据,以满足当今老年人对社会机构养老的迫切需要,是编制本规范的根本前提和目的。
1.0.2 根据《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主要由居家养老、社会养老和机构养老等三个有机部分组成。本规范主要针对机构养老和社区养老设施,机构养老主要包括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社区养老主要包括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由于区域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出现的将既有建筑改、扩建为养老设施的建筑,如原幼儿园、小学、医院等改造为养老设施项目,其建筑设计可以按本规范执行。
1.0.3 本条提出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的理念、原则。养老设施建筑需要针对自理、介助(即半自理的、半失能的)和介护(即不能自理的、失能的、需全护理的)等不同老年人群体的养老需求及其身体衰退和生理、心理状况以及养护方式,进行个性化、人性化设计,切实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质量。
1.0.4 本条规定是为了明确本标准与相关标准之间的关系。这里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是指现行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与养老设施建筑有关的规划及建筑结构、消防、热工、节能、隔声、照明、给水排水、安全防范、设施设备等设计,除需要执行本规范外,还需要执行其他相关标准。例如《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 008等。
2 术 语
2.0.1 养老设施是专项或综合服务的养老建筑服务设施的通称。为满足不同层次、不同身体状况的老年人的需求,根据养老设施的床位数量、设施条件和综合服务功能,养老设施建筑划分为老年养护院、养老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
2.0.2~2.0.4 为使术语反映时代特点,并与相关标准表述内容一致,规定了各类养老设施建筑的内涵。如老年养护院以接待患病或健康条件较差,需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的介助、介护老年人为主。这也与《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中的表述:“老年养护院是指为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是一致的。养老院为自理、介助、介护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综合服务,它包括社会福利院的老人部、敬老院等。老年日间照料中心通常设置在居住社区中,例如社区的日托所、老年日间护理中心(托老所)等,是一种适合介助老年人的“白天入托接受照顾和参与活动,晚上回家享受家庭生活”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新模式。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指为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的内容一致。
2.0.5 在老年养护院和养老院中,为便于老年人养护及管理,通常将老年人养护设施分区设置,划分为相对独立的护理单元。养护单元内包括老年人居住用房、餐厅、公共浴室、会见聊天室、心理咨询室、护理员值班室、护士工作室等用房。从消防与疏散角度考虑,养护单元最好与防火分区结合设计。
2.0.6 为了体现对失能老年人的人文关怀,满足入住失能老年人与前来探望的子女短暂居住,共享天伦之乐,感受家庭亲情需要的居住用房。通常养老院和老年养护院设置亲情居室。
2.0.7~2.0.9 根据老年人的身体衰退状况、行为能力特征,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将老年人按自理老人,介助老人和介护老人等行为状态区分,以科学地、动态地反映老年人的体能变化及行为障碍状态,力求建筑设计充分体现适老性。
3 基本规定
3.0.1 本条规定了养老设施的服务对象及基本服务配置。需要强调的是,养老设施的服务配置应当在适应当前、预留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指导下,在满足服务功能和社会需求基础上,尽可能综合布设并充分利用社会公共设施。
3.0.2 根据我国民政部颁布的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 008,以及建设标准《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养老设施可以根据配建和设施规模划分等级。国家和各地的民政部门在养老设施管理规定中将提供居养和护理的养老机构按床位数分级,以便于配置人员和设施。因此,建设标准主要满足养老设施的规划建设和项目投资的需要。本规范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分级设置的规定,并参考国内外养老机构的建设情况,根据养老设施建筑用房配置要求将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