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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护理核心制度——护理会诊制度1 [打印本页]

作者: 雨蓓    时间: 2011-1-31 22:54
标题: 护理核心制度——护理会诊制度1
护理会诊制度

1.专科护理会诊

1)高级责任护士以上人员具备申请会诊和参与会诊资质,申请会诊需要填写“护理会诊单”。

2)病区遇有本专科不能解决的护理问题时,应由病区或科部组织跨病区、多专科的护理会诊。必要时护理部负责协调。

3)护理会诊由专科护士或护士长主持,相关专业护士及病区相关护理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或进行调查研究。

4)进行会诊必须事先做好准备,负责的科室应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尽可能做出书面摘要,并事先发给参加会诊的人员,预作发言准备。

5)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根据会诊需要解决的问题认真进行准备,讨论时由高级责任护士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护理等方面的问题,参加人员对护理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并提出会诊意见和建议。

6)会诊结束时由专科护士或病区护士长总结,对会诊过程、结果进行记录并组织临床实施,观察护理效果。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可以立项专门研究。

7)会诊结束后,由主持会诊的高级责任护士或专科护士在“护理会诊单”上填写会诊意见,并有签名。

作者: 云南美好    时间: 2011-2-1 11:03
体现专科护理的特点,能够解决问题
作者: 黄海芳    时间: 2012-5-2 11:52
体现专科护理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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