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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载]东窗事发:上海某医院失火的潜在民事责任 [打印本页]
作者: 诗雨 时间: 2011-9-1 11:07
标题: [转载]东窗事发:上海某医院失火的潜在民事责任
本帖最后由 诗雨 于 2011-9-1 11:07 AM 编辑
原文地址:东窗事发:上海某医院失火的潜在民事责任作者:李庆功_RN_MHS_CP
昨夜,看到博友发来的一张“纸条”,希望我“多写一些关于上海宝钢医院手术室火灾的相关文章,这正是医院风险管理教育的最好时机”。我还没有时间阅读该事件的新闻报道,更不掌握事实真相和细节。从医院风险管理的专业角度看,当事医院的潜在民事责任可通过回答下列问题而得以澄清和识别——仅只作为学术讨论: 医院安全管理:医院作为一个法人组织,有责任为社区民众提供一个安全的住院治疗环境,有责任为业务人员提供一个安全的医疗服务环境。
作者: 诗雨 时间: 2011-9-1 11:08
问题领域#1:安全事故
l 有没有常规的失火预防及火灾救护培训?有没有记录?
l 有没有实行定期的火灾救护演练?有没有记录?
l 有没有实施常规的防火设备的检查与维护?有没有记录?
l 外科切开患者之前,有没有填写相应的安全检查事项?(见日前博文) l 失火后,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势及烟雾蔓延?有没有记录?
l 失火后,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救护手术台上的患者?注意,手术床(有轮子)被固定,推不动,这绝对不是将患者留在火灾现场的合法理由。假如没有发生火灾,截肢手术顺利完成之后,我们应当如何转移患者,护送患者进入复苏室或外科病房?
另外,双路供电,为什么失灵?
作者: 诗雨 时间: 2011-9-1 11:08
问题领域#2:伦理风险
l 在患者需要“持续供电”以维持生命和断电作为救火应急措施之间,何者优先?如果后者优先,那么,不排除医院承担故意杀人罪的风险(可能性)。
l 假如尸体烧焦,假如火势不严重,当事情况容许将患者——哪怕是死亡的患者——移出火灾现场,那么,尸体烧焦的后果,就是医院犯有亵渎尸体罪。
作者: 诗雨 时间: 2011-9-1 11:08
问题领域#3:危机公关
l 有没有第一时间让社会知情?
l 有没有诚恳的面对患者家属道歉——要知道,赔钱只能“抚平损伤”,而道歉的价值在于“从损伤中减去侮辱”,对医患双方均有益处。
以上学术性讨论,原告律师可以用来起诉和索赔,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不要“医闹”;被告可以作为医院管理的改良机会,让坏事变好事。下午,我要在南京市第一人民医院讲课:医院病人安全文化的创建与领导。上海某医院失火的教训,也在此证明了医院安全文化的价值。事实上,“安全”若形不成“文化”,其它的一切,只不过是口惠而实不至罢了。匆此!
作者: 云南美好 时间: 2011-9-1 16:53
火灾的发生暴露了医院的管理问题,主管领导也是有责任的,单纯处理医护人员是没有说服力的,医院不能保证医护人员一个安全的环境,医生没有一个安全的环境做手术,发现失火处理不及时导致事件的发生。不能单纯处理医护人员,有责任的都应该处理。
作者: 春天印象 时间: 2011-9-1 20:02
谢谢诗雨老师提供,学习了
作者: 351169150 时间: 2011-9-1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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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重于泰山 而我们的全民安全意识都不强 确实该警钟长鸣 制定有效的措施 提高每个人的应急反应能力
作者: lvjinmei 时间: 2011-9-1 21:46
安全第一,是最要的。
作者: 茶山 时间: 2011-9-1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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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到位的根本原因分析法!每一个问题都能这样去剖析并给予解决很多问题就不会发生了。
作者: 荷塘月色-1 时间: 2011-9-1 23:26
剖析的很深刻!现在很多医护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甚至医院领导都没有安全防护意识,在医院会碰上很多意外,医院及全院职工应把安全作为首要工作来抓!!
作者: 萌萌 时间: 2011-9-2 09:48
安全第一,不管是医疗安全或是非医疗安全!
作者: 听雨 时间: 2011-9-3 00:24
安全重于泰山,平时的排查很重要,工作要落实到实处,不能只是纸上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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