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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陪护制度 [打印本页]

作者: 山草青青    时间: 2011-8-8 22:06
标题: 陪护制度
1、为促进患者早日康复,使医疗护理工作有秩序的进行,要尽可能减少陪护。
2、陪护适用人群
(l)各种疾病导致多脏器损害,病情严重,且不在专科监护室监护者。
(2)病情有可能突然变化,发生严重并发症者。
(3)疾病诊断不清或病情反复、发展等情况而导致生活不能自理者。
(4)各种原因造成的精神异常、意识障碍等。
(5)各种介人治疗、手术后者。
(6)语言沟通障碍、失明及失聪者。
(7)有自杀倾向者。
(8)年龄过大(超过 75 岁以上)、年龄过小( 10 岁以下)者。
3、凡患者病情需陪护者,需经病房主管医生及护士长同意,发给陪护证(盖章有效)方可陪护。病情稳定后,停止陪护同时收回陪护证,并根据需要增发或收回。
   4、陪护者须遵守下列规定
(l)与医护人员密切配合,在医护人员指导下照顾患者。
(2)自觉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不要随地吐痰,不在院内吸烟,不串病房,不在病房里洗澡、洗头、洗衣服和蒸煮自带的食物,不得自带行军床、躺椅等。不吃患者饮食,保持病房的安静和清洁卫生。
(3)节约水电,爱护国家财产,损坏公物须照价赔偿。
(4)陪护限1人,每日 7am、12n、6pm 为换班时间。出人院出示“陪护证”,携带物品出院需经病房值班护士开具证明。
(5)有事离开患者,必须通知医护人员。
   5、陪护人员如违反院规或影响医院治安,经说服教育无效者,可停止其陪护,并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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