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19940905 【实施日期】 19940901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 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 为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评审委员 会章程》,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是由专家组成的,在同级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医疗机构评审工作的专业性组织。 第三条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分为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 的市(地区)、县(区、市)四级。 第四条 下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应接受上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的 工作指导。 【章名】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卫生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省级以下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组。 第六条 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置下列专业委员会( 组): (一) 医院专业委员会(组); (二) 妇幼保健院专业委员会(组); (三) 急救医疗机构专业委员会(组); (四) 临床检验中心专业委员会(组); (五) 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专业委员会(组); (六) 门诊医疗机构专业委员会(组); (七) 乡卫生院、村卫生室专业委员会(组)。 第七条 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 名。 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组)设正、副主任委员 (组长)各一名。 第八条 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领导 兼任。委员会由卫生行政、财政、物价、医疗、护理、医技、妇幼保健、 医学教育、科研、统计、后勤等方面的行政管理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九条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选聘。每届任期三年 ,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届。 第十条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 聘用有关专家担任临时评审委员,参加医疗机构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 作。 【章名】 第三章 评审委员资格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和有关要求: (一) 热爱评审工作,身体健康并能亲自参加评审; (二) 掌握现代医院和卫生管理理论知识、《医疗机构评审办法》 、《医疗机构评审标准》及有关规定; (三) 符合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省级以上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的医疗、护理、医技、医学教育、科研 等委员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和相应的业务水平及工作经验;设区 的市以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的医疗、护理、医技、医学教育、科研等委 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和相应的业务水平与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 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坚持原则,清廉公道,保守秘密,不徇私情。 【章名】 第四章 任 务 第十四条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各 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接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实施规定范围内的医 疗机构评审任务。 各专业委员会(组)负责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的评审工作,其中医院 专业委员会(组)负责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床位在 20张以上的卫生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的评审;门诊医疗机构专业委员 会(组)负责各类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评审;乡卫生院、村卫生室专业委员会(组)负责 床位在19张以下的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所)等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对医疗机构实施评审; (二) 拟定评审计划,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医疗机构评 审委员会汇报评审计划执行情况和工作情况; (三) 指导下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的工作,开展人员培训活动; (四) 组织医疗机构学习评审文件,使其掌握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 评审标准; (五) 开展有关医疗机构管理、评审的专业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应结合工作实践,认真总结医疗机构 评审经验,不断提高医疗机构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应开展医疗机 构评审的理论和方法研究,对医疗机构评审办法、评审标准及有关配套文 件提出修订、补充建议。 【章名】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本 章程的各项规定,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征求各方面对评审工作的意见 ,总结经验,努力改进工作。每次评审后都要取得被评审单位对评审员的 评价反馈意见。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应尊重医疗机构的权利,对直接向卫生行政部门 和上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反映意见的医疗机构及个人,不得采取任何形 式的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对于不称职或因故不能继续承担评审任务的评审委员,医 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应及时报请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解聘。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廉政建设 的规定,不得向被评审医疗机构索取钱物,或收受任何形式的馈赠。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中医 (药)行政部门组织建立,按本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卫生部。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1993 年发布的《卫生部医院评审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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