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类别 | 部 门 | 岗位名称 | 配置标准 | 备 注 |
护理管理岗位 | 院部 | 护理副院长 | 1名 | 具备护理专业背景,500张床位以上可设。 |
护理部 | 护理部主任 | 1名 | 1.二级以上医院应配备护理部主任1名,护理部副主任1-2名,20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可配备护理部副主任3名(分院除外)。 2.三级医院护理部总人数约占全院护士总人数的0.5-1%。其他医院参照执行。 3.三甲医院护理部主任、副主任需具备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4.三甲医院护理部可设质量改进、教学、科研等科护士长或略高于科护士长层级,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 |
护理部副主任 | 1-3名 | |||
护理部管理干部 | 3-5名 | |||
大 科 | 科护士长 | —— | 1.500张床位以上医院可设置科护士长。 2.3个以上护理单元或100张床位以上的大专科或特殊科室(如急诊、手术室、ICU等)。 | |
病区(单元) | 护士长 | —— | 1.30张以上床位、8名以上护理人员、业务特殊的护理单元均可设护士长1名。 2.床位数超过60张或护士人数超过30人的护理单元,可设置副护士长。 |
岗位类别 | 部 门 | 岗位名称 | 配置标准/备注 |
临床护理岗位(普通临床科室护理岗位) | 普通病区 | 专科护士 | 1.全院平均实际护床比不低于0.4:1(三级医院不低于0.6:1,床位使用率≥96%,平均住院日<10天)。 2.每个护士平均负责的患者≤8名。 |
责任护士 | |||
助理护士 | |||
临床护理岗位(特殊临床科室护理岗位) | 急诊科 | 急诊护士 | 1.应符合《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2009〕50号)中人员配备的基本要求。 2.根据实际工作量调配护理人员人数。 |
重症监护病房 | 重症监护护士 | 1.综合重症监护病房护床比不低于2.5~3:1。 2.专科重症监护病房床护比不低于1.5:1。 | |
血液净化室 | 血液净化室护士 | 每台血液透析机至少配备0.4名护士。 | |
手术室 | 手术室护士 | 护士与手术间之比不低于3:1。 | |
麻醉护士 | 根据实际工作量或工作需要配置数量。 | ||
新生儿病房 | 新生儿病房护士 | 床护比≥1:0.6。 | |
产房 | 助产士 | 每床配备 0.5 名护士(每 2 张待产床应配 1 名助产士,每张产床应配备3名助产士) | |
母婴同室 | 母婴同室护士 | 床护比≥1:0.6 | |
临床护理岗位(其他临床科室护理岗位) | 门诊部 | 门诊护士 | 1.根据医院延续护理服务功能拓展需要配置护士数,可配置延续护理专科护士。 1.根据门诊工作量及硬件设施等情况由护理部和人事处共同核定配置护士数量。 2.原则上不配置N4及以上层级的护士。 |
研究机构 | 研究护士 | 1.根据工作量及硬件设施等情况由护理部和人事处共同核定配置护士数量。 2.原则上不配置N4及以上层级护士,医院可根据专科发展需要配置专科护士。 | |
内镜诊疗中心 | 内镜护士 | ||
核医学科 | 核医学护士 | ||
医学影像科 | 影像护士 | ||
放射介入中心 | 介入治疗护士 | ||
高压氧科 | 高压氧护士 | ||
体检中心 | 体检护士 |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社区护士 | ||
营养科护士 | |||
其他护理 岗位 | 供应室 | 供应室护士 | 根据实际工作量及技术水平配置合理数量护士,适当配置工人。 |
静脉输液配置中心 | 静脉输液配置护士 | 逐步过渡到由药师从事配药核药工作后可取消此岗位。 | |
预防保健科 | 预防保健护士 | 1.大于300张床位配备1-2名。 2.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N3及以上层级护士。 | |
感染管理科 | 感染管理护士 | ||
质量管理科 | 质控护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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