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市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完善本市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健全养老服务体系,保障老年人居家照顾基本服务需求,市民政局结合本市实际,牵头起草了《北京市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管理实施办法》,经与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8年1月9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市民政局。
传真:65395733
邮箱:
北京市民政局
2017年12月29日
《北京市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规划》(京政发〔2016〕59号)以及市老龄委《北京市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十条政策》(京老龄委发〔2016〕7号)等精神,完善本市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健全养老服务体系,保障老年人居家照顾基本服务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观,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以推进首善之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高老年人照顾服务水平为目标,完善老年人补贴津贴制度,让老年人共享首都改革发展成果,健全养老、敬老、孝老的政策和制度体系,保障老年人居家养老基本服务需求,推动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二)目标任务。
1.着力推进老年人照顾服务目标。围绕落实党中央加强老年人居家照顾服务的要求和国务院明确全面建立针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的规定,深入细化为具体的政策举措,不断加强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高老年人居家照顾服务水平。
2.有效缓解老年人生活照料困难。通过政策创制、整合与衔接,帮助存在经济困难、失能、高龄等状况的老年人及其家庭提高支付能力,享受专业化、职业化、多元化的照顾服务,减轻居家养老照料负担。
3.推动形成多元化资金投入格局。以老年人需求为牵引,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效应,调整并转变政府服务供给方式,进一步建立健全向经济困难的、失能和高龄老年人倾斜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津贴制度,深化本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4.更好体现公平可持续发展理念。积极主动应对社会各界关注,加强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专业服务供给和现实有效需求对接,通过科学的补贴津贴制度提供稳定保障,实现公共财政投入公平与效率平衡,使补贴更有针对性、实效性,老年人更有获得感、幸福感,回应社会舆论和群众呼声。
5.推动基本养老公共服务均衡化。建设覆盖广泛、内涵丰富、衔接紧密的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津贴制度,做好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有效衔接,做好今后与正在试点探索推进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顺利衔接,促进养老服务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服务类型日益丰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化。
二、补贴范围、对象和标准
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津贴包括困境家庭老年人生活服务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高龄老年人津贴等三类,具体如下:
(一)困境家庭老年人生活服务补贴。发放给符合条件的低保、低收入等困境家庭的老年人,用于补贴其晚年日常照料等服务性生活支出。
本市户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申领困境家庭老年人生活服务补贴。
1.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含领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的老年人,下同)。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2.低收入家庭中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3.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个人年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4.属于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且不符合前述1.2.3.款条件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二)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给重度失能或重度残疾的老年人,用于补贴其因功能缺失而产生的居家长期照护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照料支持、照顾服务、护理服务和长期照护保险、商业养老保险等照护性服务。采取“服务先享受、补贴后支付”的额度管理方式,不支持长期用于购买生活必须品等商品性消费支出。现有服务未覆盖的地区应加快健全服务体系。
具有本市户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申领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1.经评估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和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中的多重残疾老年人,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600元。
2.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老年人和残疾等级为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400元。
3.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老年人,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
(三)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给本市户籍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作为政策整合后区分不同年龄段的高龄老年人津贴,包括但不限于本市此前发放给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或称养老助残卡补贴)、9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津贴、9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补助医疗、10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津贴等。
具有本市户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申领老年人高龄津贴。
1.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
2.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500元;
3.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800元。
三、政策衔接
1.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困境家庭老年人生活服务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和高龄老年人津贴。
2.本市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或称养老助残卡补贴)制度、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9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补助医疗制度、10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停止执行。60至79周岁的重度残疾人居家助残补贴制度与本办法进行衔接整合。
3.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津贴与《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京民福发〔2016〕434号)规定的生活补贴、护理补贴不重复享受,由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自主选择申请其中一种。
4.既符合困境家庭老年人生活服务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5.享受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护理补贴、因公致残返城知青护理费的老年人不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可享受困境家庭老年人生活服务补贴。享受《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贴实施办法》(京民福发〔2016〕216号)的老年人,不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困境家庭老年人生活服务补贴。
6.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老年人不享受困境家庭老年人生活服务补贴和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7.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8.各区已经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的,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妥善衔接,制定本区具体政策或实施方案,并于2018年6月30日前向市民政局报备。
9.本办法所提出的评估机制和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四、申请程序
(一)由符合申请条件的老年人本人,其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自愿申请,其中由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提供书面委托书。申请人在社区或街道(乡镇)领取并填写《北京市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申请窗口提交,授权委托民政部门进行个人经济状况核查。
支持有条件的区,建立无纸化申请及后续审核程序。鼓励各区探索推动在居住地申请审核。
(二)申请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津贴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市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申请表》;
2.《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
4.申请困境家庭老年人生活服务补贴者还需要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已享受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的老年人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五、初审及公示程序
(一)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送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申请窗口,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申请窗口将申请情况同步录入民政信息系统;将申请材料于接收当日转交街道(乡镇)民政科,由其提出初审意见。
(二)街道(乡镇)民政科自接到《北京市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初审不合格的,由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申请窗口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救济途径及时限。初审合格的,及时组织公示。申请材料由街道(乡镇)审核部门归档妥善保存。
(三)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公示:
1.公示地一般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人户分离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于3个工作日内转交其居住地的社区(村)进行公示。
2.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补贴老年人姓名、补贴类别和补贴金额。
3.公示期为7天。
4.公示期满,由社区(村)向街道(乡镇)书面报告公示情况。
(四)公示期满有异议的,由区民政局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无异议的,街道(乡镇)根据申请材料、公示情况等作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所有材料报区民政局进行审批。
六、审定
区民政局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参照北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出具的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综合考虑作出审定意见。审定不合格的,由区民政局通过街道(乡镇)受理窗口书面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救济途径及时限,并将申请材料归档妥善保存;审定合格的,由区民政局报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并通过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申请窗口发放《北京市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津贴领取证》。
七、发放
(一)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老年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津贴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由民政部门利用资金统发平台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申请人确认的银行卡,申请人可以在“北京通—民政一卡通”、“北京通—养老助残卡”、“北京通—残疾人服务一卡通”、“北京通-京医通”(特殊家庭老年人扶助卡)中选择一个作为补贴津贴发放账户。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细化的落实政策或实施方案。
(二)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区民政局应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并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等现象。
八、复核
(一)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的复核采取个人主动申报和区民政局半年度定期复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的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应在每年1月1—20日和7月1—20日(遇到节假日顺延),持《户口簿》和《领取证》原件,到街道(乡镇)办理复核手续。
复核生活补贴者还需要根据情况持《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或《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原件。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与申请人或其监护人核对后,从补贴条件发生变化的次月起停发补贴:
1.户籍迁出本市的;
2.死亡或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
3.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4.未进行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
5.应当停止发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的其他情形。
(四)对违规领取的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由区民政局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区民政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户籍迁移
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的老年人户籍跨区迁移的,持《户口簿》和《领取证》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窗口申请并通过区民政局办理补贴转移手续,填写转移单;
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的老年人户籍在区内迁移的,持《户口簿》和《领取证》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窗口办理转移手续;
转出地从办理转移手续的次月起停发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津贴资金,转入地从转出地停发之月起发放。
十、资金保障
(一)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津贴所需资金,由老年人户籍所在的区财政负担,纳入年度区级预算安排,并可积极吸引社会慈善、捐赠资金等支持。
(二)为缓解各区财政资金筹集压力,市财政给予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具体参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服务事业补助区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15〕1877号)规定做好管理和使用,逐步纳入市对区一般性转移支付支持。
(三)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的全市性标准和市级补助标准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
十一、管理与监督
(一)市民政局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补贴津贴、服务管理和评估工作体系,并指导各区开展补贴津贴发放、组织服务等相关工作;负责牵头探索推动政府信息在部门间互联互通、共认共享的工作机制。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区做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津贴资金预算和保障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做好申请受理和转交办理等工作。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相关信息服务工作。市残联负责老年人申请残疾人证的审核和发放等工作。市老龄办负责做好老年人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津贴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工作。
(二)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统筹指导基层开展好政策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区民政局具体部署落实本区域宣传工作,切实做好政策告知工作;各街道(乡镇)民政工作人员要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解读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津贴制度,使老年人及其家属充分了解政策内容和基本申领要求。
(三)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经办机构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民政部门对补贴制度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控,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对查实发生营私舞弊行为或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滥发补贴资金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并追回所发的全部补贴资金。
(五)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相关资金的分配、复核、拨付、使用、监管等工作全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分配、发放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附则
(一)本市此前发布的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津贴有关政策,如有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市民政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解释。
(三)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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