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内医疗设备配备标准
《中国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T 292-2008》关于救护车的相关要求中医疗设备要求的具体内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政司提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起草单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际交流中心与合作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际紧急救援中心。
我国救护车分类已进行多年,因未进行院前急救分级或无分级标准,实际操作存在困难。此征求意见稿将救护车分为三类,需要采取院前急救分级,如英国院前急救分级标准:一级为紧急的、危及生命的;二级为紧急的、不危及生命的;三级为不需要立刻临床治疗的。可采用医疗急救优先级调度系统(MPDS)对院前急救任务进行分级。对不需要医疗治疗、仅需要救护车转运的,可以医疗救护员承担。通过相关法规可使医疗救护员承担更多工作。如:德国B型救护车主要为高级医疗救护员承担。
救护车分类
救护车应根据表1-表10中列出的项目要求,具有下列救治条件:
A型(转运救护车):应具备可急救和护理的基本专业设备。
B型(急救车):应具备院前救护应用的基础治疗和监护设备。
C型(移动监护单元):应具备院前重症监护应用的高级治疗和监护设备。
为避免设备相关功能重复,以相关功能高度组合为优。
设备装备时也可由使用单位按本标准购置,表1~表10规定不同救护车类型所携带最少的设备。
大多数条目中,给出所需要的数量。栏中“选装”表示根据城市地区当地需要数量决定。条目不适用的地方,用“-”表示。设备应适用于所有年龄组的病人。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按功能系统分类,重复提到的项目,不要求重复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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