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函[2017]846号
朱乐耕等12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居家养老服务标准的提案”收悉。提案针对性强,对于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认真研究落实。经商质检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完善关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等标准
完备的行业标准和市场规范是推进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基石,是更好地提供为老服务、加强行业管理的准则和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35号文件)提出“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行业标准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的发展目标。为贯彻落实国务院35号文件精神,民政部先后印发了《全国民政标准化“十二五”发展规划》和《关于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238号),将养老服务标准化列为民政标准化建设的重点领域;2016年印发的《全国民政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民发〔2016〕142 号),进一步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列为重点研制标准;发布了《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27号);联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17号),提出要“积极研究制定居家养老服务标准”。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生活性服务业标准化发展“十三五”规划》(国标委服务联〔2016〕99号),也将养老服务标准化作为一项重点任务。这些政策规划为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奠定了政策基础。
为建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民政部推动制定发布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规范日间照料中心的设施建设;发布了《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行业标准,为老年人能力评估提供可操作的评估工具;协调国家标准委发布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33168—2016)、《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33169—2016)等国家标准。各地也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标准,推动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发展。上海市发布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印发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发布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DB44/T 1518—2015),印发了《广东省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指引》(粤民福〔2013〕12号);山东省发布了《家政服务——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规范》(DB37/T 1111-2008);北京市制定了《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设施设计和服务标准(试行)》。这些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为促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
同时,我们也看到,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确实还存在着体系尚未建立、居家养老服务领域标准化、规范化程度低等突出问题。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国发〔2017〕13号)明确了“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完善安全、服务、管理、设施等标准,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管”的任务。
下一步,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任务,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快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目前,民政部正在联合国家标准委组织制定《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构建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框架,明确养老服务领域标准制定规划,以标准保障养老服务质量。二是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研究,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尤其是居家养老服务领域标准研究工作。三是抓好养老服务标准的贯彻实施,做好《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33168—2016)、《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33169—2016)等国家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工作,提高服务规范化水平。同时,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和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目前,民政部组织多方力量开展“养老服务重大课题研究”,其中“养老服务法规政策评估课题”将对包括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在内的养老服务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总结实践经验,研究探析瓶颈问题。2017年第一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的任务安排和考核指标都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标准的贯彻落实、试点资金的使用情况、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惠及老年人口数作为重要内容,推动有关标准和政策落到实处。
二、关于完善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措施
在法律建设方面,2012年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北京、天津、河北、浙江、江苏、宁夏、青岛等地制定了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或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等专项地方性法规。在规划建设方面,《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提出了进一步夯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基础,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程。在政策文件方面,全国老龄办、民政部等10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2008〕4号),国务院35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任务要求。在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方面,民政部先后推动出台了《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65号)等文件,明确提出“支持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为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在投融资、用地等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持。“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10亿元,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发挥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方面的典型示范作用。2016年民政部联合财政部遴选出第一批26个试点地区,并发布试点工作通知,将制定出台有关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扶持优惠政策、地方标准、清单制度等列为必选试点任务和重要考核内容,推动试点地区完善政策标准体系,切实解决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难题,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各地立足实际,在社区居家养老中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对于社会力量兴办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组织分别给予开办补助或者运营补贴,鼓励包括餐饮企业等在内的广大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用餐、家庭照料、医疗护理等多样化的服务。
下一步,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抓好国务院35号文件、《“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等文件落实,加快制定和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支持政策,提升家庭养老功能,建立政府、市场、家庭与老年人协同参与机制,优化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环境,加强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顶层设计,加大对各类服务主体的政策扶持。同时,继续开展好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总结试点经验、推广成熟模式,进一步巩固社区居家养老在我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地位。
感谢你们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政部
2017年9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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