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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服务范围及验收标准 [打印本页]

作者: libingccmb    时间: 2017-8-10 11:34
标题: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服务范围及验收标准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服务范围及验收标准更新时间:2015-06-08 15:45  发布时间:2014-12-10 15:48 信息来源:武汉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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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选址设计,应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特点,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宜临近或依托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设施。
第二条  符合要求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名称统一定为“××区××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
    第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宜设在3层以下(含3楼),4楼以上应设电梯,并有独立的出入口和消防通道。
第四条  根据消防部门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安全标志、防火器具以及紧急疏散通道。
第五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应设置“六室一场一厨”,即:服务咨询室、日间休息室、多功能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医务室、健身康复室、室外活动场和厨房(配餐间),部分资源可以共用。
    第六条  服务咨询室要有专人负责,按辖区内老人的养老需求,组织联系各专业服务团队和志愿者团队,驻中心(站)或者上门,为居家老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七条  日间休息室要选择相对安静的区域,以5~10人间为宜,单间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室内要配备必要日间休息设施和生活用品。
    第八条  多功能活动室要合理配备音响、影视器材、棋牌等娱乐设施。
    第九条  图书阅览室要配备书架、阅览桌、坐椅,有一定数量的藏书和报刊,有条件的可配备开通网络功能的电脑。可设立书画专区,并提供书法、绘画所需的书案、字帖等用具。
    第十条  医务室应配备专(兼)职医生和必备的药品、器械,提供应急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健身康复室要配备适合老年人的健身康复器械,同时还要配备健康咨询指导员,并建立健全老年人健康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室外活动场要充分利用社区公共场所,结合辖区内的老人特点,开展各具特色的文娱活动。
    第十三条  厨房(配餐间)除要配备基本炊具及餐具外,还要有必要的卫生防疫和消防防火装置,可利用就近餐饮服务资源,开展配餐、送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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