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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医疗损害责任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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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bingccmb
时间:
2011-2-15 08:23
标题:
医疗损害责任的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夏雨(279182285)
开始吧,今天请大家一起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以往的处理是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是下位法、旧法,而《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是上位法、新法
堪称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益集大成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7月1日正式施行,其内容与每个公民利益息息相关。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江苏江阴法院迅速贯彻执行生效侵权责任法,特别对医疗损害赔偿统一标准。
这些年来,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被公认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难点,在审理中存在两大问题,即两个“二元化”问题:一是鉴定的二元化。既有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又有面向社会的关于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二是法律适用的二元化。既有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损害赔偿项目和数额的,又有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定损害赔偿项目和数额的。这种二元体制,导致在实践中出现医院过错较重,患者损失较大,由于鉴定为医疗事故,如果按照条例规定,赔偿额比较低;而医方过错较轻,患者损害较小,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有医疗过错,如果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反而赔偿数额更高。二元体制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作了专章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前存在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医疗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但没有特别规定,就应与其他侵权类型完全一样。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赔偿标准“二元化”的问题,不再区分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赔偿范围和标准的规定。
对于鉴定二元化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应当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据统计,江阴法院2006年至今,共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88件。自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发布以来,为保证统一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江阴法院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学习,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充分利用各种形式进行业务培训,对全体民事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进行轮训,切实提高司法审判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期焦点:1。《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患者索赔需举证遭质疑;2。取消举证倒置制度有利于医院减少管理成本,避免医疗费用过高;3。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等,受害人很难找出医务人员的过错。
近日,全国人大针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审议,而关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明确表示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才能要求赔偿。
这一条款引起了广泛争议。有患者认为,由于医患之间信息完全不对等,受害人很可能因为缺乏医学知识而无法找出医务人员的过错。而医疗界人士则表示,该项规定能有效减少过度医疗,避免医疗费用过高。同时,原来对医生不利的举证倒置改变后,有利于医院方面减少管理成本。
患者举证不利投诉索赔
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逐年上升,医患矛盾日益突出。如何界定医疗损害责任,也成为重中之重。
日前,全国人大针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审议,据介绍,草案中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是有过错的,才能要求其赔偿。由于医患之间信息完全不对等,受害人很可能由于缺乏医学知识而无法找出医务人员的过错。对于这一实际情况,草案中规定了3种需由医疗机构举证的情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此外,草案还规定:医务人员没有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这一条款,广州某三甲医院院务领导人表示不敢置信。“从2002年开始的医疗事故责任举证倒置规定实施至今,医院为了在应对可能发生的医疗事故时,在患者诊疗资料保留方面下足功夫。当初该规定的推行,对于患者而言是很好的。因为在信息完全不对等的情况下,让医生证明自己没错对患者有利。”该负责人说:“现在一改,又变回以往由患者证明医生出错的方式,虽然对医院来说可以减少很多管理成本,但却不利于患者投诉索赔。”
网上舆论也持一边倒的态势,有位上海网友认为,“患者如何才能指出医生出错,难道要患者都成为医学专家吗?”一位湖北的网友说,“怎么举证?现在患者到医院复印自己的病历都要问是干什么用的,患者哪里有举证的能力?”
争议举证倒置合理性
“目前,在医疗纠纷中实行责任举证倒置(责任举证倒置是指,因医疗事故引起的诉讼,由医疗方负责举证无过错责任。)的合理性还是有一定争议的。虽然对医院来说不是很有利,但在多年的执行过程中,院方已经在保存证据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条例。可以说,在大多数可能涉及医疗纠纷的问题上,医院的管理方式正在逐步走上正轨。”广州市人大代表、广医三院前副院长陈安薇说。
她指出,其实举证倒置也会损害患者的利益,由于举证责任全归院方,医院为了规避风险,会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检查或干脆不作为。以简单的肺炎治疗为例,过去医生在治疗时主要是消炎,但如今大多数医生都会要求患者进行为期几天的痰液细菌培养。“痰液细菌培养,一天就是上百元,现在看一次肺炎,要比过去多好几百元。所以‘看病贵’跟现行的举证模式不无关系。”陈安薇说。
是对举证责任重新分配
针对这一争议,有业内人士认为,医疗案件“举证责任倒置”某种程度上确实增加了医院的举证责任,并不意味着原告没有举证责任。责任“倒置”不是责任的“推卸”。患者的责任没有免除,他必须先证明自己确实是在被告医院接受诊疗以及受到侵害的事实。所以,双方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再者,如果患者隐瞒对己不利的证据,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举证倒置与其说是加重了医方的责任,不如说是对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是在纠正以前患方过重责任基础上的一种平衡。
陈安薇建议,在规定医院可以采取措施抢救患者的同时,还应明确相应的免责条款。“每个患者的情况都不一样,因此免责条款也应做到尽可能的细化,医院在抢救时才能发挥专业优势,为患者提供最有效的抢救方案。”
有言论认为,《侵权责任法(草案)》取消医疗事故举证倒置,并非不可以,但前提应当是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比如原则上患者须举证医务人员有过错,但是,医务人员也必须对以下事项举证:自身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的行为;没有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行为;没有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行为;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
小平果
时间:
2011-2-15 14:57
都是新闻媒体的大力鼓动,说什么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患者对我们医务人员的信任度下降了,害得现在我们医疗行业越来越难做了。
作者:
银珠
时间:
2011-2-15 19:20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说明只要院方有过错,就要进行赔偿。行医难哪!
作者:
风铃
时间:
2011-2-15 19:57
在行医的过程中小心翼翼,一有闪失病人就会从感谢声中翻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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