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天空 发表于 2010-12-13 22:01:38

澳大利亚有序高效护理管理体系感悟及思考(四)

澳大利亚有序高效护理管理体系感悟及思考关键词:护理管理
来源: CHKD期刊全文库《中国护理管理》2009年第3期(本文作者:中国人民解放军医院
陈晓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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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管理: 澳大利亚是正向举证,他们认为这是公平的,不管医疗、护理工作有无过失,只要对病人身体有伤害,保险公司就应赔偿,实行“无过失赔偿”。投诉护士有两级机构,一级是在医疗机构内受理投诉,二级是各州机构接受第一级医疗机构解决不了的投诉。政府鼓励各医院检讨日常工作中的小失误,因为他们认为:小失误都杜绝了,就不会发生大的失误。有了小失误只要失误未给病人造成伤害,医生、护士则主动说对不起,但医生、护士所说的“对不起”的内容,不能在法庭上作为举证的依据,这是澳大利亚医务工作者的法律特权,这样做的目的是:鼓励医务工作者诚实、诚信,勇于检讨和防范医疗护理过程中的失误,以保证病人的医疗、护理质量和安全。在澳大利亚改进医疗护理工作中的不足,不是以惩罚为目的的,有问题,只要在24 小时内报告就不遣责、不处罚、不敌对。2 建议
    澳大利亚护理管理以人为本,有序高效。如何学习并结合我国护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护理工作是摆在医院管理者面前的课题,我们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医疗护理质量,确保病人安全为目的,有勇气摒弃运行几十年的,但不利于病人安全的做法;有能力大胆改革护理管理工作中的一切不利于确保医疗质量的管理体系;有办法去尝试以人为本的护士管理的方式方法,科学发展护理管理体系,使我国护理教育、护理管理、护士待遇等均与国际接轨,使民众都能享受放心满意的护理服务,我们认为应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2.1 尽快出台我国护士法
    我国于2008 年1 月23 日经国务院第206 次常务会议通过,由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17 号国务院令公布,并于2008 年5月12日起施行了《护士条例》,这是我国护理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但是,条例是行政法规,不是法律,因此准确地说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没有真正的“护士法”,对护士个人的执业行为、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管理约束力及对护士权益的保障力度尚不全面。澳大利亚1923 年即颁布了护士法,美国早在1903 年就通过州护士立法,日本于1948 年颁布了《护士、助产士、保健士法》,英国在1979 年颁布了《护士、助产士、公共卫生护士法》,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均有各自的“护士法”,我国已远远落后于世界各国。因此为尽快改善护士待遇稳定护士队伍,改变部分护士不能全面、严格地履行护理职责及部分医疗卫生机构重医轻护,随意减少护士职数,致使医院医护比例严重失调的现状,更有效地维护护士权益,我们认为应当积极推动护士法的立法进程。
    2.2 尽快完善护士注册
    护士通过注册获取国家认可的执业资格和权利,既保护病人,保证医疗安全,同时也是保护护士自身的合法途径。1993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建立了护士执业准入制度,对保证护士队伍的基本素质,保障医疗护理安全和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但在10 多年的注册过程中也看到,部分护士和卫生机构并不重视注册工作,不按要求不按相关规定进行注册,导致注册者资格不符、信息不准,妨碍了护士注册工作的有序进行和护理队伍的管理。我们看到,澳大利亚在2005年颁布了“卫生人员注册法”,对护士实行严格的注册和再注册管理,有效地保证了护理队伍的基本素质结构。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是通过立法建立护士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取得了护士准入管理的成功经验。由此我们认为应当建立法律制度,依法对护士注册实行严格管理,以使通过护士注册起到护士准入管理和医疗护理安全管理的切实作用,保护病人、护士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 [ 声明:转载或引用本网内容请注明“转自(或引用)中国医院数字图书馆 www.chkd.cnki.net”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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